單位返聘人員工資用批工資手冊嗎?如何繳個稅?
頒布時間:2014/4/27 16:59:57
單位返聘人員工資用批工資手冊嗎?如何繳個稅?
轉自: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對您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如有其它事宜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幫您解答,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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