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稅
頒布時間:2014/4/27 17:35:27
勞動合同終止,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稅
轉自: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勞動合同終止不再續簽,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稅?是否適用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如不適用,具體的計稅方法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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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屬于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應與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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