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4/4/29 8:23:43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已經進行了明確。而對于個體工商戶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的情形,現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給納稅人計算繳納稅款和稅務部門的征管帶來一定困難,有必要對該問題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從保持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等情形納稅期限的確定原則一致,同時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公告》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以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在計算其應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3500元/月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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