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入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的口徑是如何規定的?
頒布時間:2014/6/1 17:05:27
個人收入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的口徑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日期:2014-04-01
問:個人收入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的口徑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6〕16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進一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合伙人應根據合伙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怍為年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