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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

財稅〔2014〕48號 頒布時間:2014/6/27 19:06:3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
 
財稅〔2014〕48號


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78號,此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票數。

     四、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掛牌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掛牌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三)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四)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五)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七)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七、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簡稱兩網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本通知所稱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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