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疑難問題解讀匯總
頒布時間:2014/12/25 7:32:21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疑難問題解讀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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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十一月,各企事業單位開始了忙碌的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雖然每年都在做匯算清繳的工作,但是在繁雜工作之中難免出紕漏,再加上2014年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及各種稅收政策調整,對于新政的理解和運用各有不同,很多財務人員心理已經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些匯算清繳中常遇到問題及解答供大家參考。
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能否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有特殊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l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6、納稅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7、企業固定資產報廢,辦理資產損失申報時應提供那些資料?
答:根據《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8、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規定?
答: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按《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的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9、企業的籌辦期間是否計算為虧損年度?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10、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申報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11、能否彌補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
答:根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2、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13、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14、開辦費能否在開始生產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15、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6、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障性繳款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17、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為辦理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8、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取得何種憑證?
答:根據《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19、企業按稅法規定比例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企業在執行上述三費的扣除問題時,要以實際發生金額為基礎在規定范圍內扣除。實際發生金額低于規定范圍,按實際發生金額扣除。
20、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能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1、企業應如何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2、在會計核算時,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房產)按30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該項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固定資產折舊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減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會計確認的年折舊金額沒有超過按照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年折舊金額,因此,企業可按照會計確認的折舊金額稅前扣除,不再進行納稅調減。
23、企業銷售商品時發生商業折扣、現金折扣或者銷售折讓行為,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4、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稅〔2011〕70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如何計算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
(1)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26、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應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7、企業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獎勵,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企業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獎勵,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8、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連續生產,加工成另一產品,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連續生產,加工成另一產品,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9、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誤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此時,必須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前臺進行更正申報。在原申報表上涂改進行更正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報表(整套、一式兩份)由征收前臺交納稅人和數據處理中心。
30、我企業上年度是查賬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今年前兩個季度實際利潤額為2萬,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1、我企業接收股東劃入的資產,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29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32、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10萬且小于30萬,企業所得稅本季度預繳時累計利潤額未超過10萬,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4行時應當按"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還是按"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進行填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附件2)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款關于第14行的填報規定,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因此,納稅人應按"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進行填報第14行。
33、非居民企業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34、企業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今年變更為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該企業季度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因此,對于2013年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在2014年季度預繳申報時,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35、新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的第8行"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行次填寫什么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8行"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在月(季)度預繳稅款時享受優惠政策的減征、免征、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
36、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設在西部,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總機構在東部,兩個機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一樣,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37、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支付的融資利息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可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38、企業到外地培訓,發生的住宿費和差旅費,需要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嗎?
答: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因此,企業到外地培訓時發生的住宿費和差旅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
39、我公司接受了勞務派遣用工,現需要判斷我公司從業人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計算該從業人數的時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因此,企業的從業人數應包括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40、企業為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租金在租期開始時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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