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集團內、系統內"相對獨立核算"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的貼花問題。
集團內、系統內"相對獨立核算"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只要是兩個獨立法人間、且相互進行結算的,其簽訂的合同不論是集團內部(或系統內部)還是外部的,均屬應稅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五、關于股權有償轉讓的貼花問題
對在地域性市場上的股權證買賣、企業間的股權協議轉讓,可暫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六、關于"貸改投"的貼花問題
所謂"貸改投"是指國家將原撥款改為貸款的那部分資金轉為國家資本金的簡稱。按國發(95)20號《關于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這部分資金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就上述企業增加的資本金補貼印花。
七、關于國有林場與苗圃的林木資本的貼花問題
國有林場與苗圃的林木資本是財務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項特殊資本金,是一種資源性的資本,與企業的"實收資本"存在著較大區別,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應貼花。
八、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實行新稅制后,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
(二)注冊資本雖然按《企業法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與企業的實有資金相一致,而實際上大多數企業的注冊資金都小于實收資本。盡管如此,資金帳簿貼花仍應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