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簡化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去年底,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其《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可以要求企業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情況,稅務機關可以據此進一步簡化后續管理。在此情況下,實行查賬征稅小型微利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通過填報《基礎信息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對于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其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反映“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暫時仍需按照現行規定備案。稅務總局將盡快啟動核定征稅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工作,屆時,也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
(二)取消“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的后續管理問題。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了“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備案審核”項目。
取消審批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規定,分不同情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一是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中央企業總機構應將調整后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是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三是中央企業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被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中央企業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變更備案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稅收管理信息。
(三)關于“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后續管理問題。
原來,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其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鑒定。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從兩方面加強后續管理:一是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于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二是總機構所在省級稅務局把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便稅務機關開展信息比對。
三、本公告執行時間問題
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簡化備案手續,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后續管理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