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礦石資源稅政策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5/5/12 10:50:18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礦石資源稅政策的解讀
來源: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日期:2015-05-12
近幾年來,我國在鐵礦石資源稅征收方面進行了幾次政策調整,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規定從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201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下發了《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規定從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征收。
國家為扶持鋼鐵產業發展,改善鐵礦石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結構調整、支持上下游產業協調發展和升級、保障國家資源供應安全,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依法適當下調鐵礦石資源稅征收比例,減按規定稅額的40%征收。
【例】某鐵礦石企業2015年6月份對外銷售鐵礦石2000噸,每噸銷售價格500元,該鐵礦石資源稅為15元/噸。計算該鐵礦石企業應納資源稅稅額為多少?
1、按政策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的40%征收:
鐵礦石資源稅單位稅額為15×40%=6元/噸
2、應納資源稅為:
6元/噸×2000噸=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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