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發〔2015〕128號 頒布時間:2015/10/29 21:25:3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發〔2015〕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現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9日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協定濫用和稅收流失風險。
二、非居民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或通過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受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環節做好享受協定待遇相關信息采集,并進行事中風險控制。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抽查,審核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抽查對象應重點涵蓋來自實際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信用不良或享受協定優惠金額較大的非居民納稅人:
(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3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30%。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6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10%。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審核時,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存在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
(二)申報所得類型及適用協定條款是否正確,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三)稅款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四)是否存在濫用稅收協定的風險。
五、在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后續管理工作中,各級稅務機關之間(含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之間,以及跨地區稅務機關之間)應相互支持、協作,努力實現信息共享。
同一非居民納稅人在我國多地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跨省或分別屬于國稅部門、地稅部門的,一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該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并作出補稅決定的,應在30日內將案件情況及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理由層報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之間溝通協調。作出補稅決定后90日內各地無法達成一致的,補稅地所在省稅務機關應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追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1),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并通知各地統一執行。
六、主管稅務機關因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作出補稅決定且補稅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的,應在作出補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將定期匯總整理各地上報的《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并進行通報。對稅收風險較大和執行不一致的案件,將不定期組織專家會審。
七、省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的情況進行信用檔案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經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非居民納稅人,以及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后續管理的非居民納稅人建立信用檔案,并于季度終了15日內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單》(附件2)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將定期通報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的信用信息。各級稅務機關應將信用不良的非居民納稅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對其取得來源于本轄區的所得納稅情況和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嚴格監控,防范稅收流失風險。
八、各地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來自實際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信用不良或所得類型風險較高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進行專題檢查。
九、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所負責轄區內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工作,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附件3)。
十、主管稅務機關應妥善保管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的資料,適時開展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經濟分析,利用有關數據進行稅收風險管理,并建立與反避稅調查、稅收情報交換、稅務檢查和相互協商等國際稅收管理程序間信息共享的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十一、省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細則或工作指引,探索建立科學的后續管理案源選擇、風險識別、風險排序、風險應對指標和體系,轄區內的征管協作可以參照本規程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也可以另行規定。各地制定的工作細則和工作指引應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十二、本規程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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