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6號 頒布時間:2009/10/23 10:28: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稅務局:
現將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希貫徹執行。
2009年10月23日
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關于卷煙分類計稅標準問題
1.納稅人銷售的卷煙因放開銷售價格而經常發生價格上下浮動的,應以該牌號規格卷煙銷售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但銷售的卷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
在實際執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離銷售當月最近月份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月份終了再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并結算應納稅款。
2.卷煙由于接裝過濾嘴、改變包裝或其他原因提高銷售價格后,應按照新的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應當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的卷煙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
4.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格卷煙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征稅。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的稅率征稅。
5.殘次品卷煙應當按照同牌號規格正品卷煙的征稅類別確定適用稅率。
6.下列卷煙不分征稅類別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
(1)進口卷煙;
(2)白包卷煙;
(3)手工卷煙;
(4)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
國家計劃內卷煙生產企業名單附后。
7.卷煙分類計稅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于酒的征收范圍問題
1.外購酒精生產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2.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一律從高確定稅率征稅。
3.以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裝瓶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產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4.以外購的不同品種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5.對用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6.對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征稅。
三、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1.納稅人銷售的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其計稅價格顯著低于產地市場零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計稅價格的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①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
(1)甲類卷煙 10% (2)乙類卷煙 5% (3)雪茄煙 5% (4)煙絲 5% (5)糧食白酒 10% (6)薯類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妝品 5% (10)護膚護發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 (13)汽車輪胎 5% (14)摩托車 6% (15)小轎車 8% (16)越野車 6% (17)小客車 5%
3.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以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5.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6.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②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所屬分局批準。
五、關于報繳稅款問題
納稅人報繳稅款的方法,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視不同情況,于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
1.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并填開納稅繳款書,向所在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2.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稅務機關審核后填發繳款書,按期繳納。
3.對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稅務機關可根據其產銷情況,按季或按年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月繳納。
六、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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