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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的通知

財會﹝2017﹞19號 頒布時間:2017/6/12 20:47:02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的通知

財會﹝201719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財政部

2017612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第3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第36號準則第四條,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構成該企業的關聯方。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服務提供方)與接受該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服務接受方)之間是否構成關聯方?例如,證券公司與其設立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之間存在提供和接受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關系的,是否僅因此就構成了關聯方,即證券公司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將資產管理計劃作為關聯方披露,以及資產管理計劃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將證券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服務提供方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服務接受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服務提供方作為關聯方進行相關披露;服務提供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不應僅僅因為向服務接受方提供了關鍵管理人員服務就將其認定為關聯方,而應當按照第36號準則判斷雙方是否構成關聯方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服務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務提供方所支付或應支付給服務提供方有關員工的報酬,但應當披露其接受服務而應支付的金額。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1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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