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財預 [2006] 290號 頒布時間:2006/10/23 12:12:31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財預 [2006] 290號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23日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普通住宅標準按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省轄市未制定普通住宅標準的,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5]5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普通住宅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二、稅務機關要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就其開發的項目,在土地增值稅未清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住宅(不包括商務住宅)預征率為1%;商務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預征率為1.5-3%(具體預征率由各市稅務部門自行確定,報省地稅局備案)。
經政府批準列入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的建設項目,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單式加計5%。
四、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提供的評估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五、納稅人凡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和預收房款的,按規定期限向房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按日加收滯納金。
六、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對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的,經縣級(含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已轉讓房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確定清算部分相對應的扣除項目金額,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剩余部分按清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占已轉讓的房地產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
七、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搬遷,是指按照有權制定城市規劃的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的搬遷。
八、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6年3月2日起執行,過去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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