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5]95號 頒布時間:2005/7/15 12:12:37
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5]95號
頒布時間:2005-7-15
發文單位:沈陽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2005〕7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征收方式核定為核定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暫按3%的應稅所得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條件的企業,應按省局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要求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備案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條件,并報送備案材料齊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部分的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和預售收入利潤率進行重新核定,辦理《——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附原“鑒定表”后,報市局備案。
二ΟΟ五年七月十五日
關于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7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大連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應確定在10%-20%之間,遠高于國家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利潤率不得高于3%的規定。為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支持政府進行棚戶區改造、治理沉陷區等重大工作,并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目前規定稅負過高問題,同時有利于征管,形成和諧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環境。經研究,現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開發用地實行行政劃拔方式供應;單戶開發面積在60-80平方米左右;成本利潤率不高于3%的三項條件。
成本利潤率中的成本是指: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二、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審核、審批材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包括:
1.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4.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濟適用住房預收款按預售收入利潤率3%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按當地同類行業稅負水平或按照營業收入、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征收等有關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暫按3%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仍按不低于10%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不符合第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或按第二條規定備案材料不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執行上述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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