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1]69號 頒布時間:2001/6/6 12:12:3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1]69號
頒布時間:2001-6-6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提高金融企業(yè)防范風險的能力,適應金融企業(yè)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調整,現就金融企業(yè)應收未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后,其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未滿180天(含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guī)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貸款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對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以后,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金融企業(yè)應分項逐筆及時按規(guī)定進行清理。對清理出來的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應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金融企業(yè),首先用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沖抵,沖抵后壞賬準備金如有余額,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沖抵的應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金融企業(yè),原則上5年內在所得稅前均勻扣除。由于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扣除期限的,必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四、金融企業(yè)按規(guī)定應向借款人收取的應收未收利息的復利收入,暫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貸款本金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其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六、本辦法實施后,金融企業(yè)不再提取壞賬準備金,但對符合稅收規(guī)定的壞賬損失,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七、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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