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90號 頒布時間:2005/3/4 12:12: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90號
頒布時間:2005-3-4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經研究,現將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附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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