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153號 頒布時間:2005/12/9 12:12:36
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15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現將《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發給你們,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局遼地稅所[1997]326號、遼地稅所[2000]342號第一條第一款、遼地稅發[2004]135號第八條和遼地稅發[2005]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特制定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準予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配比原則,是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要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確定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合理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一、成本和費用 (一)成本是指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并按規定進行損益調整,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核實材料和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在納稅人提供的資產評估資料上簽字蓋章,確認實現的稅收或損失,并復印一份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接受資產的一方憑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材料,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否則,除國稅發[2003]45號第六條第二款外,接受資產的一方按歷史成本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二)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二、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支出按下列規定扣除: (一)事業單位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按國家規定發放的工資和獎勵、津貼、補貼等據實扣除。 (二)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兩低于”標準內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部分,不得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超過部分,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實際發放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三)軟件開發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據實扣除。 (四)飲食服務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企業實行定額計稅工資制度。定額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為每月人均1200元。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納稅人在計稅工資標準內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部分,不得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超過部分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在實際發放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三、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一)固定資產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納稅人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在2004年實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政策中,企業執行消費型增值稅政策用銷項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其新購入固定資產計價中不包括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相關稅費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并按確定價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并按重置完全價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憑投資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投資固定資產所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材料,按具有法定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否則,按歷史成本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9)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手續的固定資產按估價記賬,待固定資產結轉后,進行調整。 (10)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①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②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③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④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3、納稅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按下列規定處理: (1)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③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④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⑤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⑥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⑦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⑧接受捐贈而未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固定資產。 ⑨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4、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5、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前,應將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 6、除另有規定者外,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7、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為3年,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3年。 (5)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為2年。 8、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上述“固定資產” 是指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4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上述“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 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計提折舊。對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企業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內,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同一企業只能選擇一個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或縮短年限,該范圍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 9、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如果企業一次全部繳納資產評估增值的企業所得稅,允許將資產增值計提的折舊稅前扣除。 (二)無形資產 1、納稅人的無形資產,是指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納稅人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單獨計價的,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2、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當區別確定: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憑投資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投資無形資產所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材料,按具有法定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無形資產的成本;否則,按歷史成本確定無形資產的成本。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并相應調增應納所額。 3、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 4、除另有規定者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 (2)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企業外購的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 5、工業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上述“無形資產” 是指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后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和2004年7月1日前受讓或投資并尚未攤銷完的無形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受讓或投資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企業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內,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比例,同一企業只能選擇一個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該范圍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 6、自創或外購的商譽不得攤銷。 7、接受捐贈而未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8、納稅人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三)遞延資產 納稅人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納稅人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5年內平均攤銷。 四、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 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撥繳工會經費使用《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繳款書》的,可用銀行付款憑證做為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憑據。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國總工會(總工辦發〔2004〕29號)文件精神撥繳工會籌備金,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1.5%計算扣除。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于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五、借款費用 (一)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1、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3、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4、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二)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銀行以外的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浮動利率之內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憑真實、合法的憑據可以稅前扣除。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如果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并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和對外投資的借款費用,符合上述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符合上述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符合上述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四)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六、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化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七、租賃資產的租金及相關費用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 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自2005年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以及廣告性贊助支出,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九、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的業務招待費按當年管理費預算中“公務費”的2%核定,不足2%的按實際數核定。公務費是指管理費明細中扣除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折舊費用后的其它項目。 企業按稅務機關檢查中檢查出的應稅收入,提取的業務招待費不允許扣除。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剔除免稅收入后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十、財產損失 (一)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二)企業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帳損失。壞帳損失包括: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注銷和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2)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3)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帳損失; (4)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應收、預付賬款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5)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可提取5‰的壞帳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允許計提壞帳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3、金融企業的呆帳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以外的企業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 十一、基本保障繳款 (一)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保障性質的繳款,可以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在補充養老保險向企業年金過渡中,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只能扣除一種,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年金按如下規定扣除: 1、必須是經過社會保障廳(局)審核合格允許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企業提取的年金必須繳給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年金經辦機構,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2、企業欠交基本養老保險的,對企業提取并繳納的年金不能給予稅前扣除,企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后,不許稅前扣除的年金不再補扣。 3、企業必須給每個職工建立個人年金帳戶并將年金繳入其中,對企業只給部分人員建立年金或者提取后不繳入職工個人年金賬戶和動用企業年金的,不能給予稅前扣除。企業改正后,不許稅前扣除的年金不再補扣。 (三)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但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后納稅人虧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四)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所需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十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納稅人按經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扣除。 十三、保險 (一)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記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準予扣除。 (三)納稅人參加“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允許稅前扣除。 十四、差旅費 (一)納稅人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其包干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在包干標準內發生的差旅費允許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未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或者已經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差旅費在差旅費標準內的,據實扣除。企業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五、傭金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及與本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個人)。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十六、勞動保護支出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特殊工種勞保用品必須到勞保商店購買,據實扣除。勞保服裝年人均支出300元以內據實扣除。支付給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在年人均180元以內據實扣除。 十七、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一)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二)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經歸集整理后計入管理費用,據實扣除。 (三)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工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四)企業為開發、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五)工業類集團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依照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辦法上交的技術開發費,出具批準文件和繳款證明,允許稅前扣除,但不作為計算增長比例的數額。 十八、總機構提取的管理費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向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低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后年度補扣。 十九、捐贈 (一)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根據財稅[2001]9號文件規定,我省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如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等),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社會力量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的支出,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納稅人直接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資助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納稅人接受的捐贈,無論是資產還是貨幣,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取暖費、取暖補貼、冬煤補貼 企業支付給供暖部門的取暖費和支付給個人的取暖補貼按當地政府制定的標準據實扣除;支付給無取暖設備的職工冬煤補貼在年人均300元標準內據實扣除。 二十一、年會費 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按規定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年會費,作為當年的管理費用,允許扣除。但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會員資格費,不得作為本機構或企業的費用扣除,而應作為長期投資處理。 二十二、河道維護費 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河道維護費允許扣除。 二十三、企業安全費用和礦山維簡費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和礦山維簡費符合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允許扣除,但用稅前扣除的安全費、礦山維簡費進行的支出,不得再進入生產費用重復在稅前扣除,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許折舊和攤銷。 二十四、簡易建筑費 簡易建筑費在每平方米200元標準以內(含200元)允許據實扣除。 二十五、名牌獎、質量獎、商標獎 獲遼寧名牌產品的企業,按名牌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的獎金;獲遼寧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按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的獎金;獲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著名商標的企業,按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的獎金。允許稅前扣除。 二十六、總機構為分支機構支付的費用 由總機構代分支機構統一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費用,以總機構合法票據(復印件)及所屬分支機構費用分攤表,允許分支機構稅前扣除。 二十七、違約金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二十八、稅金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可以扣除。 二十九、存貨長期估價入帳問題 納稅人購入存貨,由于特殊原因取得合法購貨憑證不及時,可采取估價入帳方式進行核算,待憑證取得時進行調整。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憑證的,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住房制度改革中稅前扣除問題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前企業出售住房損失的扣除問題。 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將住房折舊、住房出租收入、上級拔入住房資金及有關利息作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單獨核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和相關性原則,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時相關的住房周轉金負數余額較大,在較長的期間內無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潤抵補,并且企業以往對職工的工資欠帳較大,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職工住房損失可在一定期間內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出售住房損失扣除問題。 企業按規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的收入,減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帳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后的損失,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 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前向職工出售住房,要按國家規定的房改價格收取房款,凡實際售價低于國家核定的房改價格所形成的財產轉讓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對已按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補發購房補貼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的老職工,以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按低于成本價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舊費用和維修費的扣除問題。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起,或職工停止交納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關住房的折舊和維修等費用。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凡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的,企業發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四)納稅人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納稅人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住房補貼、住房困難補貼和提租補貼的扣除問題。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 (即本地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區,企業按市(縣)政府制定并報經省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暫按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可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按省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十一、辦公通訊費 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各市局確定。跨市經營企業發給職工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按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標準確定。 三十二、補繳稅金 納稅人當年未提取繳納,以后年度自行補繳或稅務機關查補的以前年度應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補繳稅款不得在補繳年度重復計算扣除。 三十三、從事技術性服務提取的獎酬金 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技術性服務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獎酬金,應計入工資總額,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內允許稅前扣除。支付給外聘人員的獎酬金,憑合法票據,據實扣除。對于科技人員在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下,從事技術貿易活動,并從中取得一定報酬,可由支付單位持填寫好的《技術交易獎酬金領取名單》,開據《遼寧省應稅勞務統一發票》,允許稅前扣除。 三十四、職工子弟學校經費 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職工子弟學校教職員工的工資、獎金、學校的辦公用品、教學用品、差旅費、房屋的租金、維修費以及水費、電費等允許扣除。 三十五、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標準內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允許稅前扣除。 三十六、銷售大包干費用 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的納稅人,其包干方案經稅務機關批準,包干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三十七、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二)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六)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七)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八)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九)賄賂等非法支出。 (十)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十一)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資產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工資準備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十二)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十三)企業因購買房屋、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契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房屋)原值和無形資產價值,按規定的標準和年限折舊或攤銷,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 (十四)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的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十五)納稅人為其他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扣除。 (十六)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因企業破產、出售等支付給減員職工的安置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應從下列資金來源中解決,不允許從存續企業中扣除: 1、從破產、出售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 2、從破產、出售企業財產拍賣中支付; 3、從破產、出售企業的資產中抵扣; 4、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負擔。 (十七)對原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因其增值稅征稅辦法改變,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原納稅人的進項稅款不允許直接扣除。 (十八)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企業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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