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幾項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所[2000]342號 頒布時間:2000/11/22 12:12:43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幾項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所[2000]342號
2000年11月22日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同直屬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同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全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會議上各地反映的具體業務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下發后有關政策的銜接問題。 (一)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并按規定進行損益調整,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核實材料和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在納稅人提供的資產評估資料上簽字蓋章,確認實現的稅收或損失,并復印一份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接受資產的一方憑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材料,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否則,對接受資產的一方按原帳面價值進行有關資產成本的納稅調整。 (二)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問題。2000年底以前,允許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總機構仍按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規定的范圍批準掌握。從2001年1月1日起,允許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僅限于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 (三)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雇用臨時工,應取得勞動部門用工手續,其臨時工工資在計稅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納稅人未經勞動部門批準而招用的臨時工,其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計入計稅工資總額。 (四)關于差旅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其“包干”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在“包干”標準內發生的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納稅人未實行上述“包干”辦法,或者已經實行上述“包干”辦法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發生的費用須憑合法票據稅前扣除。 (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因此,從2001年1月1日起,《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力工業部中國東北電力集團公司所屬集體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遼地稅所[1996]183號)停止執行。 二、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科函[2000]678號,省局以遼地稅所[2000]302號轉發)所稱的工會經費,是指按準予計入計稅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加強產品質量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0]33號)規定:“獲遼寧名牌產品的企業,可按名牌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獲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當年可按企業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提取的上述兩項獎金額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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