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3]192號 頒布時間:2003/12/30 12:12:45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3]192號
發文單位: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2003-12-30
執行日期:2003-12-30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做好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層層落實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基層局要高度重視,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周密安排,抓緊落實。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各種形式抓好宣傳輔導工作。要注意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搞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質量。
二、認真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認真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各基層局要結合匯算清繳工作,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宣傳,及時為納稅人辦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把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結合匯算清繳工作,各基層局要開展稅收優惠政策執法檢查,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清理。已取消的減免稅政策或減免稅政策執行到期的,要及時恢復征稅。
(二)嚴格履行各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各基層局對需要審批審核的稅前扣除項目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要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審核工作。
(三)做好2004年企業所得稅核定工作。要結合匯算清繳工作,嚴格按照沈地稅所[2000]310號,沈地稅所[2000]311號和沈地稅發[2003]24號、沈地稅發[2003]26號文件規定,做好核定工作。
三、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工作總結的報送工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工作總結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做到報表數據真實,邏輯關系正確,報送及時。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格式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279號)的有關要求統計編報。匯算清繳分析指標按《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等級、評比辦法》(國稅函[1994]460號)和市局有關規定辦理。各基層局要在2004年5月10日前將匯總報表連同總結報告一并報送市局,總結報告包括:匯算清繳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等。
(二)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于2004年2月15日前報主管地稅機關。不能按時報送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同意,可以延期到4月底前報送。
附件:
1.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2.納稅人虧損額審核表(略)
3.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略)
4.彌補虧損企業分戶統計臺賬(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經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的企業,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按《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沈地稅發[2001]228號)文件第一條執行。對合并、兼并、分立企業,由于涉及面窄,且計算方法較為復雜,在結算工效掛鉤時,由基層局上報市局所得稅處審核批準后確定稅前扣除額。
二、關于彌補虧損,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稅前扣除和財產損失扣除審核、審批問題
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審核部分稅前扣除項目需附送稅務代理機構相關證明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3]138號)規定,從2003年起,對彌補虧損,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財產損失扣除申請審批時需報送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彌補虧損的審批問題
納稅人申請用當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需提供稅務代理機構審核該虧損年度的證明資料,企業虧損未彌補完的,以后年度繼續申請彌補時,其未彌補完年度的審核證明繼續有效。
申請彌補虧損,納稅人要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虧損情況審核表》(表一)、《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表二)及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進行彌補。但如確實由于業務量大,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到4月15日報送。
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建立《彌補虧損企業分戶統計臺賬》(表三)進行審批管理。
(二)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審批問題
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審批資料及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要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由于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到3月末報送。
(三)企業財產損失扣除的審批問題
納稅人發生的應在當年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申請資料及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證明,要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到3月末報送。
(四)其他有關規定
1.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要及時按照權限進行審批和上報,上年度財產損失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市局審批受理的時間截至4月15日;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要嚴格審核,按照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規范所得稅減免及稅前扣除項目審批材料的通知》(所便函[2003]8號)的規定組織裝訂上報資料。資料不全、裝訂不規范的市局不予受理。
2.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只作為稅務機關審批稅前扣除事項的參考依據,稅務機關審批環節可不進行實地核查,但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對代理審核事項是否真實、數據是否準確負法律責任。
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中,各基層局要把稅務代理機構代理審核稅前扣除項目的企業全部列為檢查范圍。如經稅務機關查實,稅務代理機構審核項目失實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理,即“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4.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核用表,按照《轉發省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審核部分稅前扣除項目需附送稅務代理機構相關證明問題的通知》(沈地稅函[2003]6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審核表上要加蓋稅務代理機構的公章及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的資格章,同時附送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各種所得稅減免、稅前扣除審批的報送時間問題
納稅人申請減免所得稅的,要按照有關減免稅的時間規定上報主管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間上報申請的,不在給予應享受年度的減免優惠政策照顧。納稅人申請銷售大包干、差旅費包干、匯總繳納所得稅等需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的政策,均需在申請年度的3月末之前提出申請報送稅務機關。其他各項稅前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申請事項均需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時間提出申請報送稅務機關。
四、關于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安置下崗職工再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檢問題
各基層局要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安置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每年進行年檢,對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取消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各基層局要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年的年檢情況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五、關于銷售費用大包干的范圍問題
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03﹞217號)第二條規定,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辦法的范圍限于各類工業生產型企業和承攬省外工程項目的企業,不包括水、電、氣等社會公益性企業和各類第三產業企業。
六、關于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投資分回利潤補稅問題
對于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其從投資方分回利潤,按照投資所得補稅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七、關于銀行利息扣除問題
總機構、總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只要總機構、總公司將貸款額的分配使用額度對所屬企業確定,并不得隨意更改,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中有關規定執行,即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統一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所屬企業支付的不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息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貸款的分配使用額度方案報總機構、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八、關于離休干部統籌醫療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精神,市、區政府對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費進行集中統籌管理。對于企業按照當地政府文件規定標準,支付的本單位離休干部定額統籌基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九、關于復員轉業到企業的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關于復員轉業到企業的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代發的通知》(沈勞社發[2003]37號)精神,對于企業按照文件規定標準向保險公司繳納的復員轉業到企業的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關于稅前扣除工資的管理問題
各基層局要加強稅前扣除工資的管理,對納稅人是否準確核算工資總額及是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認真檢查。
十一、其他稅前扣除問題
1.納稅人因接受投資等原因取得的財產,應在財產入賬前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否則,折舊等相關費用不得扣除。
2.納稅人支付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金允許稅前扣除。
3.納稅人租用車輛,雙方簽定協議書,并取得合法憑證的,其發生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4.納稅人支付的經濟糾紛賠償金,憑合法憑證或行政、司法部門的裁決書允許稅前扣除。
5.其他未列舉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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