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頒布時間:2003/7/11 12:12:5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頒布時間:2003-7-1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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