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的通知
國稅函[2008]757號
頒布時間:2008-8-29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一、申報表修改內容如下(樣表詳見附件):
。ㄒ唬┰谏陥蟊 “應稅消費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增加“氣缸容量≤1.0升”欄,同時在“適用稅率”項相應增加“1%”的稅率,調整后的申報表乘用車劃分為7檔稅率。
。ǘ⿲⑸陥蟊怼皯愊M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的“氣缸容量≤1.5升”項,調整為“1.0升<氣缸容量≤1.5升”。
。ㄈ⿲⑸陥蟊碇小皯愊M品名稱”中“ 乘用車”項下的“3.0升<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15%”調整為“25%”:“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20%”調整為“40%”。
二、調整后的申報表自2008年10月份辦理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消費稅申報時啟用。各地在使用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輛、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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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乘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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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1.0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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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氣缸容量
≤1.5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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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升<氣缸容量
≤2.0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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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氣缸容量
≤2.5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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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氣缸容量
≤3.0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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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氣缸容量
≤4.0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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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4.0升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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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輕型商用客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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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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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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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準予扣除稅額: |
本期減(免)稅額: |
期初未繳稅額: |
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本期預繳稅額: |
本期應補(退)稅額: |
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說明
一、本表僅限小汽車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三、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六、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七、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八、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九、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本表“期末未繳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二、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乘用車:氣缸容量≤1.0升 |
乘用車:1.0升<氣缸容量≤1.5升 |
乘用車:1.5升<氣缸容量≤2.0升 |
乘用車:2.0升<氣缸容量≤2.5升 |
乘用車:2.5升<氣缸容量≤3.0升 |
乘用車:3.0升<氣缸容量≤4.0升 |
乘用車:氣缸容
量>4.0升 |
中輕型商用客車 |
合計 |
適用稅率 |
1% |
3% |
5% |
9% |
12% |
25% |
4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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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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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類產品
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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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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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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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成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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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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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小汽車受托加工方填寫。
二、生產和受托加工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為輛。
四、本表“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受托方同類產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托方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受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托方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