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72號 頒布時間:2009/5/25 12:12:3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72號
頒布時間:2009-5-2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一、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
二、從事煙類應稅消費品生產的納稅人,自2009年5月1日起,應按照本通知所附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見附件1)申報納稅,同時報送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見附件2)。
從事卷煙批發的納稅人應按照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3)申報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煙類應稅消費品生產企業和卷煙批發單位派駐駐廠組(員),深入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納稅輔導,核實消費稅計稅依據,監控納稅人之間的交易,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確保消費稅稅款及時入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充分利用本地區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信息,監管納稅人之間交易業務,準確劃分應稅與非應稅項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3 1.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2.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 3.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批發)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卷煙萬支、雪茄煙支、煙絲千克;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
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
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
卷煙 |
30元/萬支 |
56% |
|
|
|
|
卷煙 |
30元/萬支 |
36% |
|
|
|
|
雪茄煙 |
—— |
36% |
|
|
|
|
煙絲 |
—— |
30%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系電話: |
本期準予扣除稅額: |
本期減(免)稅額: |
期初未繳稅額: |
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
本期預繳稅額: |
本期應補(退)稅額: |
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說明
一、本表僅限煙類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煙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煙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卷煙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二)雪茄煙、煙絲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本表“本期準予扣除稅額”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準予扣除稅款合計金額填寫。
六、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七、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八、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九、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準予扣除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一、本表“期末未繳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二、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1
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一、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計算 |
1. 期初庫存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2. 當期收回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3. 期末庫存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4.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二、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計算 |
1.期初庫存外購煙絲買價: |
2.當期購進煙絲買價: |
3.期末庫存外購煙絲買價: |
4.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 |
三、本期準予扣除稅款合計: |
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煙絲后連續生產卷煙的納稅人填報。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托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外購煙絲買價+當期購進煙絲買價-期末庫存外購煙絲買價)×外購煙絲適用稅率(30%)
四、本表“本期準予扣除稅款合計”為本期外購及委托加工收回煙絲后連續生產卷煙準予扣除煙絲已納稅款的合計數,應與《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中對應項目一致。
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卷煙 |
卷煙 |
雪茄煙 |
煙絲 |
合計 |
適用稅率 |
定額稅率 |
30元/萬支 |
30元/萬支 |
—— |
—— |
—— |
比例稅率 |
56% |
36% |
36% |
30% |
—— |
受托加工數量 |
|
|
|
|
—— |
同類產品
銷售價格 |
|
|
|
|
—— |
材料成本 |
|
|
|
|
—— |
加工費 |
|
|
|
|
—— |
組成計稅價格 |
|
|
|
|
—— |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
|
|
|
|
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煙類應稅消費品受托加工方填報。
二、本表“受托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為卷煙為萬支,雪茄煙為支,煙絲為千克。
三、本表“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受托方同類產品銷售價格。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托方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受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受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托方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受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3
卷煙銷售明細表
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卷煙牌號 |
煙支包裝規格 |
產量 |
銷量 |
消費稅計稅價格 |
銷售額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填表說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卷煙消費稅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填寫,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同時報送本表的EXCEL格式電子文件。
二、本表“消費稅計稅價格”為計算繳納消費稅的卷煙價格。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填寫實際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同時,在備注欄中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文號。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的卷煙,填寫實際銷售價格。在同一所屬期內該欄數值發生變化的,應分行填寫,并在備注欄中標注變動日期。
三、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已停產卷煙、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交易價格變動牌號卷煙、出口卷煙、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卷煙分別在備注欄中注明“停產”、“新牌號”、“價格變動”、“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字樣。新牌號新規格卷煙需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投放市場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卷煙需同時注明受托加工方企業名稱。
四、本表“銷售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銷售額=銷量×消費稅計稅價格
五、本表為A4橫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2
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
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卷煙牌號 |
煙支包裝規格 |
銷量 |
消費稅計稅價格 |
銷售額 |
備注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說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卷煙消費稅納稅人每月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同時報送本表的EXCEL格式電子文件。
二、本表“消費稅計稅價格”為計算繳納消費稅的卷煙價格。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填寫實際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同時,在備注欄中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文號。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的卷煙,填寫實際銷售價格。在同一所屬期內該欄數值發生變化的,應分行填寫,并在備注欄中標注變動日期。
三、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已停產卷煙、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交易價格變動牌號卷煙、出口卷煙、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卷煙分別在備注欄中注明“停產”、“新牌號”、“價格變動”、“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字樣。新牌號新規格卷煙需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投放市場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卷煙需同時注明受托加工方企業名稱。
四、本表“銷售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銷售額=銷量×消費稅計稅價格
五、本表為A4橫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3
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批發)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卷煙萬支、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
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
卷煙 |
5% |
|
|
|
|
合計 |
5% |
|
|
|
|
|
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系電話: |
期初未繳稅額: |
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本期預繳稅額: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
本期應補(退)稅額: |
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說明
一、本表僅限批發卷煙的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卷煙批發銷售數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卷煙批發銷售收入。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五、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六、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七、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八、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預繳稅額
九、本表“期末未繳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09年5月27日封發
校對:貨物和勞務稅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