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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0]15號 頒布時間:2000/1/19 12:12: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0]15號
頒布時間:2000-1-19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稅發[200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此文作廢。
    為加強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規范化管理,保證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及時足額入庫,現將總局制定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并于上半年實施到位(另有規定者除外)。
  鑒于此項工作在試行初期工作量較大,而農業銀行的縣級以下機構所開展的業務具有筆數多、額度小的特點,因此對農業銀行系統可采取分步實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實施到農業銀行所屬的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下半年實施到農業銀行縣級以下機構。農村信用社是否試行本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區情況決定。
  各地在貫徹落實本辦法時,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分別于2000年6月、10月以書面形式將本地區的貫徹落實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意見報總局(流轉稅管理司),總局將對各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和《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本辦法所稱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證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六)保險公司。
  (七)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
  (一)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二)向營銷員(非雇員)支付傭金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一、貸款業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后,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于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二、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可以從事融資租賃的單位,開展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三、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
  (一)股票轉讓
  (二)債券轉讓
  (三)外匯轉讓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四、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金融界一般稱為中間業務)
  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如委托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五、保險業務
  六、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單位或個人將資金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四條 營業額的確定
  一、貸款業務
  (一)一般貸款業務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加息)。
  (二)外匯轉貸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實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二、融資租賃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三、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原則上應按加權平均價核算,也可以選用財務制度允許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計算方法為:
  某種股票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股票的實際成本+本期買進股票的實際成本)/(期初結存股票數量+本期買進股票數量)
  本期賣出該種股票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該種股票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賣出股票數量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計算方法為:
  某種債券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債券的實際成本+本期買進債券的實際成本)/(期初結存債券數量+本期買進債券數量)
  本期賣出該種債券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該種債券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賣出債券數量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計算方法為:
  某種外匯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外匯的實際成本+本期買進外匯的實際成本)/(期初結存外匯數量+本期買進外匯數量)
  本期賣出該種外匯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該種外匯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賣出外匯數量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轉讓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計算方法為:
  某種金融商品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金融商品的實際成本+本期買進金融商品的實際成本)/(期初結存金融商品數量+本期買進金融商品數量)
  本期賣出該種金融商品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該種金融商品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賣出金融商品數量
  四、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
  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付、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五、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
  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二)儲金業務
  保險公司如采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后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六、外幣折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后計算營業稅。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后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
  第五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貸款業務,以財務制度規定的利息收入確定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對各金融機構貸款逾期超過財務制度規定應計提應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時只以備查賬形式登記的貸款,以實際收到利息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他金融企業也按其相應的財務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條 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報送下列資料:
  (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
  (三)《轉貸外匯利息收入明細表》
  (四)《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
  (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
  (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
  (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
  (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
  (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
  (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日匯總明細表》
  (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
  (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
  (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
  (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后,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
  (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日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需要報相應的空表。
  三、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后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
  四、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于季度終了后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七條 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附件:《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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