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的財稅處理(一)
頒布時間:2011/5/2 12:12:28
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的財稅處理(一)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在普通的企業里不太常見,許多的財稅工作者有關的財稅處理不太明確,本站試著做些分析,以供有關人士參考。
一、稅務處理
1、新法實施之前
新法實施之前補充保險的稅前扣除主要是依據財稅[200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二、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三、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實施之前,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各自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2、新法實施之后
根據財稅[2009]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遼地稅發[2010]3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九、關于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僅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稅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遼寧地方的文件中尤其強調了“僅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稅前扣除”,是對財稅[2009]27號文中“全體員工”最好的解釋。
可見在新法實施之后,企業為全體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計提并使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各自在工資總額的5%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補充醫療保險是計提的,而不是繳納,因為補充醫療保險的用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某一行業組織按照保險的原則籌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種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來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詳細內容請參考《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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