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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4號 頒布時間:2010/12/5 12:12:05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4號

成文日期:2010-12-05

 

    現將《稅收管理員制度》予以發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稅收管理員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納稅服務,加強稅收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的稅收管理員,執行本制度。

    稅收管理員是指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稅務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的稅務所和管理科(以下簡稱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中,從事辦稅服務、稅務執法和稅費源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稅收管理員遵循文明服務、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和清正廉潔要求,落實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納費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合法權益,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第四條 稅收管理員應精通稅收法律法規,熟悉財務會計核算,掌握管理系統操作,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管理、監督、考核和培訓。

    第五條 戶籍包括登記、認定、納稅信用等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開具和臨時戶籍等內容。

    (一)登記包括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房產車船土地登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建筑物項目管理登記。

    (二)認定包括稅務申報方式認定、稅務征收方式認定、稅務繳納方式認定、自開發票資格認定、非正常戶認定、委托代征認定、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認定、非居民所得稅認定。

    (三)臨時戶籍是納稅人偶然一次性繳納稅費款項、開具發票的戶籍。

第二章 稅收管理員職責

    第六條 稅收管理員有服務、管理、管理建議、監督和監督建議職責。

    第七條 稅收管理員服務職責

    (一)進行稅法宣傳

    宣傳稅費法律法規規定。

    (二)開展稅務咨詢

    通過當面交談、電子郵件、互聯網在線交流、電話和書面等形式解答涉稅問題。

    (三)進行納稅輔導

    通過培訓或到戶講解等形式進行政策法規、申報繳納方式和辦稅程序等內容的輔導。

    (四)提供辦稅資料

    向納稅人發送有關表、證、單、書和事項通知。

    (五)履行服務承諾

    在辦稅過程中,執行地稅機關提出的各項服務承諾。

    (六)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服務職責。

    第八條 稅收管理員管理職責

    (一)稅務認定事項

    稅收管理員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受理或辦理如下認定事項:

    1、稅務申報方式認定事項。

    2、稅務征收方式認定事項。

    3、稅務繳納方式認定事項。

    4、自開發票資格認定事項。

    5、非正常戶認定事項。

    6、委托代征認定事項。

    7、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認定事項。

    8、非居民所得稅認定事項。

    9、未達營業稅起征點認定事項。

    10、發票領購資格認定事項。

    11、執行其它認定規定事項。

    (二)事項受理或辦理

    稅收管理員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受理或辦理如下事項:

    1、稅務登記變更、遷移、停業、復業和注銷。

    2、稅務登記證件換發。

    3、房產車船土地登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對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納稅人督促辦理建筑物項目管理登記。

    4、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5、發票發售、使用、保管、繳銷和驗舊。

    6、確定、調整定期定額和定率。

    7、減、免、退、抵免和緩繳稅費款項。

    8、授予、改變和收回納稅人信用等級。

    9、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納費申報、繳納稅費款項和發票管理等方面違反規定行為行政處罰。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納稅人發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納費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通知書。

    1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13、其它事項。

    (三)采集錄入數據

    1、采集未能通過系統交換、磁盤介質交換、納稅人端系統和網站報稅系統獲取數據,采集地稅機關稅源管理的相關數據。雙定核定基礎信息。

    2、將以上數據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四)納稅評估

    1、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差異,篩選重點評估對象。

    2、按照上級機關確定的參數和對象及其稅收預警報告,結合具體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及行業指標的橫向分析和歷史指標的縱向分析,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

    3、提出處理建議,將納稅評估結論錄入系統。

    (五)稅源分析

    根據上級機關提供的稅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標,按時對納稅人進行綜合分析,并報告上級。

    (六)稅務約談

    對實行查實征收方式納稅人出現納稅評估異常、核定征收稅費計算依據異常、發票使用異常、稅控裝置使用異常和外籍人員停留時間異常,進行事先通知、約定內容、調查情況、查找原因的過程,按《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約談辦法》(遼地稅發〔2005〕169號)規定執行。

    (七)征收管理資料檔案管理

    對戶籍管理、稅務核定、稅務申報、稅務征收、稅務繳納、發票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約談、稅務檢查、稅務處理、阻止出境、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行政審批、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類別征收管理資料,按《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資料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179號)、《關于修改<征收管理資料規范>發票管理的通知》(遼地稅辦發〔2008〕24號)和《關于啟動征管電子檔案系統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1號)等規定執行。

    (八)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 稅收管理員管理建議職責

    (一)對轄區內納稅人稅費收入預計實現額提出建議。

    (二)建議應否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

    (三)建議應否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

    (四)建議應否將構成立案條件的納稅人向有關部門移送處理。

    (五)建議授予、改變和收回納稅人信用等級。

    (六)建議或解除未達營業稅起征點認定。

    (七)建議授予和收回納稅人自開發票資格。

    (八)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建議職責。

    第十條 稅收管理員監督職責

    (一)執行戶籍管理規定

    1、清查漏征漏管戶,督促納稅人及時辦理稅務登記。

    2、督促納稅人辦理房產車船土地登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對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納稅人督促辦理建筑物項目管理登記。

    3、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4、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改組、改制、轉讓和破產等情況。

    5、對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納稅人,督促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6、督促納稅人及時報告銀行開戶賬號、會計核算制度、財務核算規定和會計核算軟件。

    7、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它情況。

    8、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情況。

    9、執行戶籍管理其他規定。

    (二)掌握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狀況

    1、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和主要經濟指標。

2、掌握納稅人處置大額資產、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變更生產經營范圍、重大虧損、資產損失和資產處理情況。

3、督促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三)執行稅務申報和稅務征收規定

1、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稅務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

2、掌握納稅人欠繳稅費款項情況。

3、根據要求調查核實稅務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的真實性。

4、根據要求調查核實減、免、退、抵免和緩繳稅費款項所涉及事項。

5、根據要求調查核實確定、調整定期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涉及事項。

6、執行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其他規定。

(四)執行發票管理規定

1、掌握納稅人領取、使用、保管和結存發票情況。

2、根據要求調查核實納稅人作廢和丟失發票情況。

3、根據要求調查核實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情況。

4、根據要求做好發票日常檢查。

5、根據要求做好發票驗舊購新。

6、執行發票管理其他規定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監督建議職責

(一)建議向納稅人發出稅務登記、稅務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通知書。

(二)建議應否減、免、退、抵免和緩繳稅費款項。

(三)建議應否確定、調整定額和定率。

(四)建議應否發售發票。

(五)建議應否對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稅務申報、繳納稅費款項和發票管理等方面違反規定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報告納稅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接受地稅機關處理的情況。

(七)報告欠繳稅費款項納稅人處理資產和法定代表人辦理出境的情況。

(八)報告納稅人合并、分立、改組、改制、轉讓和破產等情況。

(九)報告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結算價款、費用等行為的情況。

(十)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建議。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基礎上專業化管理要求,負責專業化管理稅收管理員職責,由市地方稅務局按本制度確定。

第十三條 屬地基礎上專業化管理,按《關于屬地管理基礎上專業化管理的指導意見》(遼地稅發〔2009〕75號)執行。

第三章 稅務登記

第一節 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設立登記進行調查核實時,發現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前有違法違規行為,登記受理崗先行登記的,可待登記審核崗戶籍分配后,發起行政處罰流程。

第十五條 綜合征管系統提示登記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在3個工作日內實施驗點,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和房產車船土地登記信息,稅種認定,申報、征收和繳納方式認定等進行調查核實,在網上核實任務接收說明中填寫核實情況。

    第十六條 調查核實中,發現填報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一致,稅收管理員告知納稅人到地稅機關進行登記信息變更。設立登記信息準確無誤,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簽署意見,任務結束。

第十七條 發現轄區內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督促其辦理稅務登記。發現轄區外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向管理科所報告。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變更稅務登記,稅收管理員受理申請,自收到納稅人填制的《稅務登記變更表》當天發起變更文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變更稅務登記內容錄入錯誤,稅收管理員在《變更稅務登記表》中注明“錄入錯誤”字樣,以涉稅事項受理崗身份發起變更流程,申請修改錯誤信息。

第二十條 工作中發現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稅收管理員按規定建議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對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納稅人發起行政處罰流程。

第三節 停復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停業和復業調查核實,辦理停業和復業。

第二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接收《停業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稅收管理員負責清繳稅費款項、收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未使用發票及發票領購簿,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停業審批流程,審批通過后,通知納稅人,送達簽收。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停業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稅收管理員通知納稅人辦理復業登記。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提前恢復營業,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復業審批流程。納稅人停業期滿(或提前)恢復營業,稅收管理員審批《停復業申請審批表》,審批通過后,向納稅人返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申請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時間,系統自動按恢復營業處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到期不能恢復營業,遞交延長停業登記申請,稅收管理員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后,再次發起停業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發現納稅人停業期間繼續經營,稅收管理員責令改正,追繳應納稅費款項,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行政處罰流程,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復業審批流程。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注銷登記調查核實。

第三十條 縣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檢查科和縣區局所屬分局負責查實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檢查,稅收管理員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接收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任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后,整理納稅人申請和資料,結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繳銷未用發票,收回稅務登記證件和其它稅務證件,填制《發票繳銷銷毀審批表》和《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注銷審批流程。

第三十二條 縣區局檢查科和所屬分局完成注銷登記稅務檢查,系統發布注銷任務,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注銷審批流程。

第三十三條 注銷登記審批通過后,稅收管理員送達《注銷登記通知書》和《注銷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通知書》。

第五節 非正常戶管理

第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應當在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當月,督促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到戶調查核實。

第三十五條 經調查核實,納稅人查無下落,無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收管理員形成調查報告,填寫《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第三十六條 非正常戶恢復正常,稅收管理員告知接受地稅機關行政處罰,結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第六節 外出經營證明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外管證》,稅收管理員應在當天完成審核。資料齊全予以受理,資料不全的退還補正。不符合開具條件說明情況,符合開具條件,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外管證》開具流程,審批通過,送達納稅人。

第三十八條 外埠來本地經營已辦理報驗登記的納稅人,稅收管理員到生產經營地調查核實,認定應納稅費種等情況。

外埠來本地經營未按規定辦理報驗的納稅人,稅收管理員建議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納稅人逾期未辦理,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行政處罰流程。

第四章 其它戶籍

第一節 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登記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繳費單位應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證件,報送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

第四十條 綜合征管系統提示登記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對繳費人填報的《社會保險費登記表》及提供的有關資料、證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來社會保險登記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四十一條 調查核實中,發現未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或有未參保險種,以及從業人數高于實際參保繳費人數的單位,填制《社會保險登記限期辦理通知書》,督促其限期辦理。

第四十二條 繳費人登記情況發生變更或因地址發生變更,按屬地征收原則,需要遷移的,由稅收管理員完成調查核實,發起變更流程。

第四十三條 繳費人依據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在辦理前,應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注銷,不欠繳社會保險費,由稅收管理員填寫《應注銷社保登記戶通知書》,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過認定核準后,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并通知地稅機關,稅收管理員通過征管系統發起注銷審批流程。注銷登記審批通過后,稅收管理員送達《注銷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稅務登記注銷,在結清欠繳社會保險費之前,不做社會保險費注銷繳費登記處理。

第四十六條 已辦理社會保險費登記繳費的單位,無正當理由1個月以上未向地稅機關進行稅務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到戶調查核實。

第四十七條 經調查核實,納稅人查無下落,無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收管理員形成調查報告,同時應將非正常戶單位名單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社會保險登記是否注銷、變更。對非正常戶填寫《社會保險費非正常或注銷戶認定審批表》,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第二節 房產車船土地登記

第四十八條 綜合征管系統提示登記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填報的房產車船土地登記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四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應核實以下情況:

(一)自有財產應提供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所有)證書、《契稅證》、購房發票或房屋評估證明、《機動車(船)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出租財產應提供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所有)證書、租賃發票以及房屋(土地)租賃協議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承租財產應提供租賃發票、房屋(土地)租賃協議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

第五十條 綜合征管系統提示登記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填報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十一條 對既納稅又納費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核實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信息的同時,要進行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的核實。

第四節 建筑物項目管理登記

第五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應在接收到納稅人通過網絡送審的項目登記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納稅人端系統建筑物項目管理功能稅務端項目登記審核模塊,完成項目登記信息審核。

第五十三條 項目登記審核完畢,稅收管理員通過納稅人端系統建筑物項目管理功能稅務端項目管理納稅事項核定模塊,對納稅人進行項目管理納稅事項核定。

項目管理納稅事項核定是項目管理系統用于自動計算生成各稅納稅申報的依據。表中所列稅費種為項目管理功能自動計算生成申報表的稅費種,其它稅費種不在此核定。

第五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應在接收到納稅人通過網絡送審的項目變更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端項目管理功能項目變更審核模塊完成項目登記信息審核。

第五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應在接收到納稅人通過網絡送審的項目注銷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端項目管理功能項目注銷審核模塊完成項目注銷的初審,轉縣區局所屬分局長、稅務所長和管理科長,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的稅務所長和管理科長(以下簡稱稅務所長)崗復審。

第五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通過納稅人端系統項目管理稅務端房地產項目樓房平面直觀圖或房地產項目待處理預警信息模塊對預警信息進行初審,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認定

第五十七條 納稅人在工商登記變更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登記后,持變更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制《稅務登記變更表》。

第五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受理納稅人稅務登記變更的申請,完成調查核實,進行初審,發起變更登記流程。

第六節 非居民企業認定

第五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有兩種存在類型,一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事處、分支機構等,這類企業通常要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二是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或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第六十條 綜合征管系統提示登記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在3個工作日內實施驗點,對納稅人填報的各項登記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節 稅務申報方式認定

第六十一條 現行主要稅務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數字電文申報、簡易申報和郵寄申報。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系統默認的稅務申報方式為直接申報,稅務申報方式發生變化需重新認定。

第六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受理納稅人申報方式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將申請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簽署審核意見,轉縣區局綜合業務一科或綜合業務科(以下簡稱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同時提交紙質資料。

第六十四條 根據終審審批意見打印相關稅務文書,送達簽收,文書銷號。

第六十五條 根據需要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第八節 稅務征收方式認定

第六十六條 現行稅務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實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括地稅機關的臨時征收、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集中征收和房地產交易場所現場征收等。其中臨時征收是指納稅人無戶籍或臨時發生繳納稅費款項義務,由辦稅服務廳辦理。

其它征收方式,是指納稅人使用銀行卡通過地稅機關認定的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劃繳稅費款項、地稅機關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時,登記審核崗進行納稅事項確認環節系統自動默認納稅人為查實征收。

第六十八條 如將納稅人查實征收方式變更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稅收管理員需受理定期定額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將采集的要素信息錄入系統,根據采集數據與納稅人事項確認的稅費種類,生成月營業額和稅費款項等信息。填寫初審意見,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六十九條 如納稅人原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變更為查實征收方式,稅收管理員需通過核定征收取消審批流程。受理定期定額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將要素信息錄入系統,填寫初審意見,轉稅務所長崗審批。

第七十條 根據終審審批意見打印相關稅務文書,送達簽收,文書銷號。

第七十一條 針對比較偏遠地區,稅額較少的情況,稅收管理員可以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事先打印完稅憑證,定期上門征收稅費款項。

第九節 稅務繳納方式認定

第七十二條 現行稅務繳納方式主要有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現金繳納和轉賬繳納等。

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方式、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方式、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方式,稅收管理員(或辦稅服務廳)負責發放收回相關文書表格,輔導納稅人填寫。對繳納未成功原因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節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第七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任務,通過綜合征管系統記載初評。同時,根據掌握實際情況,錄入未記載納稅人出現的各種違法違規事實,對系統自動生成評定信息提出意見,形成初評結果,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七十五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束,稅收管理員將《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七十六條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發生變化,建議改變或收回納稅信用等級。

第五章 定期定額

第一節 行業類別設定和費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的行業類別設定和費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根據設立登記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設定情況,核定納稅人定期定額行業類別,用《定額信息采集表》進行調查核實,將采集納稅人費用要素信息錄入雙定核定系統。

第二節 典型調查

第七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根據縣區局統一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典型調查。

第八十條 稅收管理員協助綜合一科進行《地方稅收定期定額納稅人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實地調查核實,將調查數據錄入雙定核定系統。

第三節 審批流程

第八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納稅人定期定額審批流程的發起,定額初審和文書送達。

第八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文書受理頁面,在文書種類中選擇“核定類”,文書代碼選擇“250116 新定額核定征收申請審批表”,啟動審批流程。在費用要素上下限數值區間內調整待核定納稅人費用要素數值,測算定額,將計算出定額發送下一環節審核。

第八十三條 縣區局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定額核定審批通過,稅收管理員送達《定額核定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第四節 調整、取消和執行定期定額

第八十四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或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地稅機關核定定額,稅收管理員通過雙定核定系統打印《定額信息采集表》重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將重新采集費用要素信息錄入雙定核定系統,發起調整定額核定流程。

第八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發現納稅人不符合定期定額條件,或者納稅人申請取消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經審核符合條件,發起取消定期定額流程。

第八十六條 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如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和在規定納稅期之后未繳稅費款項的納稅人,稅收管理員建議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逾期仍未繳納,發起行政處罰流程。稅收管理員建議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

第六章 稅務申報

第一節 督促申報

第八十七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的要求報送納稅資料。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納稅資料,稅收管理員負責及時督促,情節嚴重的,發起行政處罰流程。

第八十八條 地稅機關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定期作應申報統計,形成逾期未申報清冊,創建申報督促任務,稅收管理員執行。

第八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綜合征管系統預警信息任務后,復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報送納稅資料信息,調查核實未報情況及有無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情形,形成督促申報清冊。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期報送納稅資料,稅收管理員依法進行督促,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納稅人查無下落,發起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第九十條 未申報調查核實信息,稅收管理員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第二節 延期申報

第九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進行案頭審核或實地調查核實,判斷延期申報理由是否真實充分,申請稅種是否正確。

第九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發起延期申報審批流程。不符合要求,建議不予核準。符合要求,要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出稅費款項繳納計劃,簽署意見,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七章 稅務繳納

第一節 督促繳納稅費款項

第九十三條 由于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地稅機關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定期做出統計,形成逾期未繳納稅費款項納稅人清冊,創建督促繳納稅費款項任務,稅收管理員執行。

第九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綜合征管系統預警任務,或者查詢未按期繳納稅費款項信息后,經復核形成督促繳納稅費款項清冊。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送達簽收。

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發生欠繳稅費款項,稅收管理員列入監控重點,進行調查核實,將核實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第九十七條 發現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稅收管理員發起行政處罰流程。

第九十八條 發現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以及其它需立案查處情形,稅收管理員建議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十九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逾期仍未繳納欠繳稅款,稅收管理員建議采取公告欠稅、停售發票、降低或撤銷信用等級、行政處罰、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

第二節 欠繳調查核實

第一○○條 稅收管理員定期對負責管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欠繳稅費款項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一條 稅收管理員根據系統生成轄區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陳欠的欠繳稅費款項明細臺賬,調查核實到戶。

第一○二條 經調查核實欠繳稅費款項,稅收管理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欠稅核實調整審批表》、納稅申報表、查補稅款處理決定書和繳納憑證等經稅務所長崗、計征科欠稅管理崗、計征科長崗審核、審批通過,據實予以核銷。

第三節 任務處理

第一○三條 稅收管理員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各種申請或接收轉辦的各類調查核實任務,核實資料種類和數量。資料不全,制作《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退還補正。

第一○四條 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任務結束,轉下一辦理崗位,收到批復后,送達簽收。

第一○五條 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過程中填寫調查工作底稿,根據需要形成調查報告。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結束后,將信息及意見轉有關崗位,有關數據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第一○六條 提請核實類任務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稅種及征收方式提請核實。

(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實。

(三)企業所得稅定額或應稅所得率核實。

(四)關停“空殼企業”核實。

(五)關聯企業往來情況調查核實。

(六)定期定額戶定額核定及調整。

(七)退稅調查核實。

(八)申請延期繳納稅費款項調查核實。

(九)申請減免稅調查核實;

(十)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資產處理核實;

(十一)欠稅及呆賬核銷核實。

(十二)開具售付匯憑證核實。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請。

(十四)簡并征收管理提請。

(十五)代位權、撤銷權和優先權提請。

(十六)其他提請核實類任務。

第一○七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綜合征管系統對違法違規信息預警任務之日起,依法提起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經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簽收。

第八章 納稅評估

第一節  對象確定

第一○八條 稅收管理員也可依據綜合征管系統納稅評估預警結果及納稅人實際情況自主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第一○九條 納稅評估在納稅申報期之后進行,評估期限以納稅申報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延伸以往期間或以往年度。已確定納稅評估對象制作《納稅評估對象清冊》。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各稅種納稅評估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重復。

納稅評估中所涉及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應嚴格保密。

第二節  疑點分析

第一一○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稅評估對象納稅申報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斷存在疑點。

第一一一條 稅收管理員根據綜合征管系統提供的相關信息,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資料,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審核分析,發現疑點項目和問題,查詢及分析結果記入評估工作底稿。

第三節  約談舉證

第一一二條 稅收管理員對疑點問題分析無法解除納稅人存在問題,及時進行約談舉證。

第一一三條 稅收管理員提請納稅人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等,經縣區局稅源管理崗批準后進行。

第一一四條 對多個納稅人存在共性問題,稅收管理員可以集體約談。

第一一五條 約談舉證前3個工作日,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通知具體時間、地點和內容,送達簽收。約談過程中,形成《稅務約談記錄》。

第一一六條 納稅人無故拒絕約談,稅收管理員建議進行稅務檢查。

第四節  調查核實

第一一七條 稅收管理員對評估分析和約談中發現問題進行實地核實。

對評估分析和約談中發現問題,必須到生產經營實地核實賬目憑證,經稅務所長批準,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核實。

第一一八條 稅收管理員可以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地調查核實,記錄情況。

第五節 結論處理

第一一九條 稅收管理員對納稅評估對象做出評定處理結論。

第一二○條 疑點全部排除,未發現新疑點,稅收管理員形成納稅評估處理結論,注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后歸檔”。

第一二一條 經約談舉證,納稅人疑點問題說明清楚,需要自查補稅,稅收管理員形成納稅評估處理結論,注明“由納稅人自查后補稅”。

第一二二條 納稅評估中發現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將納稅評估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條 納稅評估完成后,將各有關資料和文書及時歸檔保存。

第一二四條 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評估處理結論中注明“轉相關部門進一步檢查”:

(一)納稅人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

(二)納稅人拒絕稅務約談或實地調查核實。

(三)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自查,且未向地稅機關說明理由。

(四)納稅人自查結果與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未向地稅機關說明理由。

(五)納稅評估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或其它需要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嫌疑。

(六)一個年度內,納稅人在以前納稅評估發現并已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

第九章 發票管理

第一節 自開發票資格認定

第一二五條 納稅人申請或變更自開發票資格,需提請《自開發票認定申請審批表》及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初審,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一二六條 稅收管理員收到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申請表》,審核確定可開具發票的行業、名稱、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稅和綜合征收率等。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將發票領購資格認定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第一二七條 納稅人自開發票資格認定審批通過后,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打印《票種核定通知書》,送達簽收,文書銷號。

第二節 領購和驗舊

第一二八條 納稅人提供以下資料申請領購發票:

(一)已開具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及作廢發票所有聯次。

(二)發票領購簿。

(三)稅務登記證副本。

(四)《發票驗、銷、購用審核表》。

第一二九條 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對已使用發票存根聯進行驗舊,審核《發票驗、銷、購用審核表》。同意領購,簽署意見。

第三節 特殊購票

第一三○條 由于納稅人各種原因被停售發票,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領購發票,需納稅人申請。

第一三一條 稅收管理員接收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同意領購,通過綜合征管系統錄入《發票購票特批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轉稅務所長審核。

第一三二條 購票特殊審批通過,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打印《發票購票特批申請審批通知書》,送達簽收,文書銷號。

第四節 發票丟失

第一三三條 納稅人發票丟失,填寫《納稅人發票丟失、被盜申請(繳銷)表》,附書面報告。

第一三四條 稅收管理員受理納稅人發票丟失事項后,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簽屬意見,轉稅務所長審核。

第五節 發票繳銷

    第一三五條 因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發票換版、作廢、霉變、發票存根聯保存期滿等原因需繳銷發票,納稅人持《發票領購簿》及要繳銷的未使用發票和保存期滿的發票存根聯,向地稅機關申請。

第一三六條 根據發票繳銷申請,稅收管理員向納稅人提供《發票繳銷登記表》。

第一三七條 稅收管理員(繳銷人)核對《發票繳銷登記表》與未使用發票和已使用發票存根聯無誤后,作廢發票,簽署意見,轉監銷人復核。

第一三八條 發票繳銷審批通過后,稅收管理員收回《發票繳銷登記表》,繳銷未使用發票和已使用發票存根聯,將發票繳銷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并打印在《發票領購簿》上。《發票繳銷登記表》地稅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節 發票銷毀

第一三九條 納稅人持《發票繳銷登記表》和《發票領購簿》提出銷毀申請,稅收管理員認定符合銷毀條件,轉稅務所長崗復核。

第一四○條 發票銷毀審批通過,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錄入發票銷毀信息,與監銷人共同銷毀發票。

第七節 發票代開

第一四一條 納稅人提出代開發票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填寫《代開發票申請審批表》,稅收管理員審核。符合代開規定,稅收管理員核定代開發票種類、應納稅種、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

申請代開發票金額較大,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核實,同意代開,在《代開發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轉稅務所長復核。

第一四二條 發票代開審批通過,稅收管理員將《代開發票申請審批表》第二聯留存。

第一四三條 不符合發票代開條件,但情況特殊需要代開發票,納稅人應提出申請,填寫《發票代開特批申請審批表》。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核實,同意代開,在《代開發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轉稅務所長復核。

第十章 附則

第一四四條 本制度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一四五條 稅收管理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結或退回辦理中各項事宜。

第一四六條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遼地稅發〔2005〕92號)同時廢止。

第一四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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