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申報征收和繳納制度》的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3號 頒布時間:2010/12/15 12:12:03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申報征收和繳納制度》的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3號
成文日期:2010-12-15
現將《稅務申報征收和繳納制度》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稅務申報征收和繳納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申報、征收和繳納,明確辦理程序,規范管理行為,提高服務水平,保證辦結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據規定負有繳納地方稅費款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地方稅費款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辦理稅務申報和繳納地方稅費款項。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受理稅務申報和征收地方稅費款項,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地方稅費包括:
(一)地方稅收
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和煙葉稅。
(二)地方規費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工會經費。
第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人向縣區地方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和稅務所、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以下簡稱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申報使用的表單,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并定制在綜合征管系統、納稅人端系統(產品簡稱“辦稅通”)和網站報稅系統,紙質表單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
第六條 地方稅收的繳納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地方稅務局印制。地方規費的繳納憑證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和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省財政廳印制。采取電子劃繳方式繳納地方稅費款項,可由銀行結算憑據代替繳納憑證。
第二章 稅務申報
第一節 稅務申報內容及適用條件
第七條 稅務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地稅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和納費申報,報送應納稅費款項的紙質書面報告或數據電文報告,以及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八條 稅務申報分為一般申報、代扣代繳報告和委托代征報告。
稅務申報還包括延期申報、補繳、提退申報、銀行網點繳納代申報等特殊業務。
第九條 一般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生納稅費義務時填寫相應申報表,在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稅務申報,具體包括綜合申報表申報和附表申報兩部分。
納稅人提出減免、延期等涉稅申請未獲批準前,必須進行綜合申報表申報。
附表申報是綜合申報表申報的補充和詳細反映,每張附表對應綜合申報表的申報數據。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已辦理代扣代繳登記,完成登記的基本信息,即行辦理代扣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首次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前,應當登記代扣代繳稅費種類和品目等。
第十一條 代扣代繳報告,由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地稅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它有關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 委托代征人與地稅機關簽署委托代征協議,確認委托代征稅費種類,辦理委托代征登記,完成委托代征登記的基本信息登記。
委托代征人按照地稅機關委托代征協議要求,以地稅機關名義征收稅費款項,應如實填寫委托代征報告,按時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第二節 稅務申報方式及適用范圍
第十三條 稅務申報方式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在發生應納稅費義務、代扣代繳義務和委托代征義務后,在申報期限內,依照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稅務申報的具體形式。
第十四條 稅務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簡易申報和郵寄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可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申報。
第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稅務申報方式須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批準,一經確定,一個稅收年度內一般不做調整,特殊調整須重新發起申報方式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 直接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稅務申報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數據電文申報是指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通過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的電子數據交換載體、網絡傳輸和電子身份認證等報送稅務申報表的方式。
數據電文申報方式是指通過“辦稅通”、網站報稅系統和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的其它載體等申報方式。
第十八條 簡易申報是通過以繳納稅費款項憑證代替稅務申報的方式。簡易申報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要有兩種實現途徑:
(一)納稅人根據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稅費款項金額按期繳納,以繳納憑證代替稅務申報。
(二)對月度繳納稅費金額較少的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按季度、半年或年實行合并征期,以繳納憑證代替稅務申報。
第十九條 郵寄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使用統一的稅務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機構辦理交寄,并以郵寄收據作為申報回證,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稅務申報表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郵寄申報方式適用于實行查實征收,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的納稅人。
第二十條 延期申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因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稅務申報,經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延期辦理。
第二十一條 補繳申報適用于納稅人已經申報繳納稅費款項后,發現漏申報征收項目或者少申報稅費款項,填制綜合申報表及附表進行補充稅務申報。
第二十二條 銀行網點繳納代申報業務,是指納稅人與主管地稅機關和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個人在銀行申報繳納或銀行根據地稅機關提供的稅費款項征收信息,自動從繳納專戶中扣繳稅費款項,完成稅務申報。
銀行網點繳納代申報業務適用于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個人和使用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節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采用直接申報,采用數據電文申報不使用電子政務數字證書,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紙質資料:
(一)綜合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三)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
(四)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
(五)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六)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七)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八)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九)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十)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十一)地稅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使用電子政務數字證書,采用數據電文申報方式,已納入綜合征管系統的報表及資料可不提供紙質資料。
第四節 地稅機關崗位職責
第二十四條 辦稅服務廳日常申報崗
縣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以下簡稱縣區局)計劃征收科或征收科(以下簡稱計征科)及其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日常申報崗,負責受理日常納稅申報,審核、錄入申報資料,對錄入錯誤的信息進行修正,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申報方式審批
(一)綜合業務一科或綜合業務科(以下簡稱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
負責系統申報方式設置。
(二)稅收管理員崗
1、負責發放相關稅務文書或表格并輔導填寫。
2、負責受理申報方式申請資料,填寫初審意見。
3、負責文書送達和簽收。
(三)登記受理崗
1、負責發放相關稅務文書或表格并輔導填寫。
2、負責受理申報方式申請資料,錄入系統,填寫審核意見。
(四)登記審核崗
負責申報方式審批。
(五)文書銷號崗
負責文書打印和銷號。
第二十六條 延期申報審批
(一)計征科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稅收事項受理崗
負責受理申請,將信息錄入系統,進行初審。
(二)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
負責根據初審意見,簽署審核意見。
(三)綜合業務一科或綜合業務科科長崗(以下簡稱綜合一科科長崗)
負責根據轉來的資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復核。
(四)縣區局局長崗(以下簡稱局長崗)
負責終審審批。
(五)文書銷號崗
負責文書打印和銷號。
(六)稅收管理員崗
負責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反饋信息,文書送達和簽收。
第五節 稅務申報方式認定流程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登記審核崗進行納稅事項確認環節,系統自動默認納稅人為直接申報。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變更申報方式流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填寫申報申請核準表,報送相關申請資料。
(二)簽收相關審批文書。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流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在稅務申報期限內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申請資料。
(二)簽收相關審批文書。
第三十條 地稅機關認定申報方式流程
(一)稅收管理員崗審核申報方式申請資料,填寫初審意見。
(二)登記受理崗受理申報方式申請資料,將申請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填寫審核意見,轉登記審核崗審批。
(二)登記審核崗,簽署審批意見。審批通過,轉文書銷號崗。資料不全或不同意的,退登記受理崗。
(三)文書銷號崗文書打印和銷號。
(四)稅收管理員崗文書送達和簽收。
第三十一條 地稅機關延期申報審批流程
(一)計征科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稅收事項受理崗受理延期申報申請,進行初審。將申請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填寫審核意見后,轉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審核,紙質資料一并轉送。
(二)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轉綜合一科科長崗復核,紙質資料一并轉送。資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審意見,退回稅收事項受理崗位補正。需要稅收管理員崗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應發起核查任務,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核實反饋信息后,繼續審核操作。
(三)綜合一科科長崗根據轉來資料和審核意見,簽署復核意見。審核同意,轉局長崗復核,一并轉送紙質資料。不同意,退上一崗位補正。
(四)局長崗,簽署終審審批意見。審批同意,將任務發送文書銷號崗。審批不同意,退上一崗位補正。
(五)文書銷號崗文書打印和銷號。
(六)稅收管理員崗文書送達和簽收。
第三章 稅務征收
第一節 征收方式及適用條件
第三十二條 稅務征收方式是地稅機關根據各項稅費種類、納稅人具體條件,確定具體納稅人稅費款項的管理方法和形式。
第三十三條 稅務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實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第三十四條 查實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和定期定額等稅務征收方式必須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批準,一經確定,一個稅收年度內一般不做調整,特殊調整須重新發起審批流程。
第三十五條 查實征收,由納稅人自行根據賬簿、表單和憑證所反映的經營情況確定計算依據,依照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繳納稅費款項。
查實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費款項的納稅人。
第三十六條 查實征收方式具體實現形式有辦稅服務廳辦理、通過“辦稅通”辦理和通過網站報稅系統辦理等。
第三十七條 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查實核定生產經營數量和經營額以確定計算依據,計算應納稅費款項。
查定征收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賬簿憑證不健全,不能準確反映生產經營成果,但能夠監控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納稅人。
第三十八條 查驗征收,由主管地稅機關查驗納稅人生產經營數量,按市場一般標準計算以確定計算依據,計算應納稅費款項。
查驗征收主要適用于生產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的納稅人。
第三十九條 定期定額征收,納稅人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由主管地稅機關通過典型調查,在一定經營地點、時期和范圍內,按期核定經營數量、營業額和所得額,確定計算依據,計算應納稅費款項。
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生產經營規模小,不建賬或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實征收,不能準確確定計算依據的納稅人。
第四十條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項時,對納稅人的應納稅費款項依法代為扣繳或收繳。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適用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 委托代征,由地稅機關與委托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向委托代征人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委托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協議代為地稅機關征收稅費款項。委托代征執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特殊征收包括地稅機關的臨時征收、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集中征收和房地產交易場所征收等。
第四十三條 其他征收是指納稅人使用銀行卡通過地稅機關認定的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劃繳稅費款項、地稅機關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四十四條 地稅機關臨時征收,是指納稅人無戶籍或臨時發生繳納稅費款項義務,由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二節 電子報稅
第四十五條 電子報稅,是地稅機關建立稅收管理系統,應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實現納稅人通過互聯網等媒介以數據電文方式傳遞稅務申報信息,使用電子政務數字證書通過金融機構賬戶劃轉應納稅費款項,完成稅務申報和稅費款項繳納的方式。電子報稅包括“辦稅通”、網站報稅和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等方式。
第四十六條 電子政務數字證書是網絡電子身份證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證明辦稅事實。我省納稅人辦理地稅機關電子報稅事項,使用遼寧數字認證中心發行的電子政務數字證書。
第四十七條 “辦稅通”、網站報稅系統和個體工商戶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系統等電子報稅方式,是我省依托互聯網、網絡傳輸、稅庫銀聯網和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提供的現代稅務服務方式,規定具體必須使用、建議使用和引導使用的范圍。
第四十八條 必須使用“辦稅通”范圍
(一)國家稅務機關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房地產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和郵電通信業納稅人。
(三)年扣繳個人所得稅30萬元以上納稅人。
第四十九條 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職工百人以上的納稅人,建議使用“辦稅通”。
第五十條 除必須使用“辦稅通”范圍的查實征收方式納稅人外,均可實行網站報稅。
第五十一條 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適用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范圍。
第三節 地稅機關崗位職責
第五十二條 登記受理崗
(一)負責受理錄入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完成委托代征登記。
(二)負責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核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三)負責制作變更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和終止委托代征稅協議通知書。
(四)負責受理定期定額戶申請。
第五十三條 登記審核崗
(一)負責添加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費種類。
(二)負責調整納稅人的繳納期限。
(三)負責納稅事項確認環節,對默認納稅人為查實征收進行確認。
第五十四條 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
(一)負責定期定額戶類別、典型調查費用項目、費用要素、單位調整參數及具體屬性設置、崗位級別調整參數設置和行業類別設定等維護,組織對費用要素數據進行測算、費用情況典型調查維護及調查表的刪除。
(二)負責對定期定額戶核定信息審批。
(三)負責對定期定額戶核定征收取消審批。
第五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崗
(一)負責定期定額戶行業類別設置、費用情況典型調查表的采集維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維護。
(二)負責受理定期定額戶申請并初審。
(三)負責調整費用要素確定定額。
(四)負責稅務文書的送達和簽收。
第五十六條 縣區局所屬分局局長、管理科長或稅務所長崗(以下簡稱稅務所長崗)
(一)負責定期定額戶行業類別設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負責對定期定額戶核定信息審核。
(三)負責對定期定額戶核定征收取消審批。
第五十七條 文書銷號崗
負責稅務文書的銷號和打印。
第四節 納稅人申請辦理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條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登記,登記審核崗進行納稅事項確認環節,系統自動默認納稅人為查實征收。
第五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查實征收變更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申請。
(二)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三)簽收《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第六十條 納稅人辦理定期定額征收變更為查實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申請。
(二)填報申請資料。
(三)簽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書》。
第六十一條 委托代征人辦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填寫《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辦理委托代征登記。
(二)與地稅機關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簽收《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三)委托代征協議變更時,應按協議規定期限結清委托代征的稅費款項,簽收《變更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重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四)終止委托代征義務時,簽收《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繳銷《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票款結報手冊》和完稅憑證等資料。
第五節 地稅機關認定征收方式流程
第六十二條 地稅機關辦理查實征收變更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記受理崗或稅收管理員崗受理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將采集的要素信息錄入系統,根據采集數據與納稅人事項確認的稅費種類,生成月營業額和稅費款項等信息。填寫初審意見,登記受理崗轉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審核審批;稅收管理員崗轉稅務所長崗審核。
(二)稅務所長崗審核稅收管理員崗轉來待審核信息,根據授權范圍對綜合調整系數進行調整。審核同意,簽署意見,轉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審批。審核不同意,退稅收管理員崗。
(三)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審批。可根據授權范圍通過調整級別參數進行調整。審核同意,簽署審批意見。審核不同意,退登記受理崗或稅務所長崗。
(四)文書銷號崗打印和銷號《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五)稅收管理員崗送達和簽收《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地稅機關辦理定期定額征收變更為查實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記受理崗或稅收管理員崗受理定期定額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將要素信息錄入系統,填寫初審意見。登記受理崗轉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審批,稅收管理員崗轉稅務所長崗審批。
(二)綜合一科個體管理崗或稅務所長崗根據初審意見,審核同意,簽署審批意見;審核不同意,退登記受理崗或稅收管理員崗。
(三)文書銷號崗打印和銷號《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書》。
(四)稅收管理員崗送達和簽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書》。
第六十四條 地稅機關辦理委托代征協議簽訂、變更和終止流程
(一)登記受理崗受理錄入委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將基本信息、填寫委托代征稅費種類和委托協議簽署等,完成委托代征登記。
(二)登記受理崗負責與委托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并核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確立委托代征關系。
(三)委托代征協議內容發生變化時,制作《變更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送達委托代征人,改變委托代征協議內容,重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四)終止委托代征協議時,制作《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送達簽收。
第六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無需特殊處理,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時,登記審核崗直接在納稅事項確認中添加代扣代繳稅種。
第六十六條 簡并征期由登記審核崗在進行納稅事項確認時直接調整納稅人的繳納期限。
第四章 稅務繳納
第一節 稅務繳納方式及適用條件
第六十七條 稅務繳納方式,是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費款項的具體形式,同時也是地稅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稅費款項不同方式的具體形式。
第六十八條 稅務繳納方式主要有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現金繳納和轉賬繳納等。
稅務繳納還包括補繳、延期繳納等特殊業務。
第六十九條 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先由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費款項預存賬戶,按期提前存入當期應納稅費款項額度以上的款項。納稅人到地稅機關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后,到開戶銀行繳納稅費款。納稅人到地稅機關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后,綜合征管系統自動通過網絡將繳納稅費款項信息發送納稅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收到納稅人稅收通用繳款書后,輸入該繳款書號碼,銀行處理系統自動根據收到繳納稅費款項信息劃繳稅費款項,并將入庫信息通過網絡發送地稅機關。未開通稅庫銀聯網系統的銀行,采用手工傳遞票據方式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適用于實行查實征收且未實行電子報稅的納稅人。
第七十條 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先由納稅人、地稅機關、銀行三方簽訂委托扣繳協議后,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費款項預存賬戶,按期提前存入當期應納稅費款項額度以上款項,啟動“辦稅通”,電子政務數字證書驗證通過,操作“辦稅通”稅務申報功能,操作“辦稅通”劃繳功能,系統自動通過網絡將繳納稅費款項的信息發送納稅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收到繳納稅費款項信息后,自動將稅費款項劃入國庫,入庫信息通過網絡發送地稅機關。
第七十一條 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先由納稅人、地稅機關、銀行三方簽訂委托扣繳協議后,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費款預存賬戶,按期提前存入當期應納稅費款項額度以上款項,通過互聯網登錄地稅機關網站,電子政務數字證書驗證通過,操作稅務申報功能,操作開具稅收繳款書功能,系統自動通過網絡將繳納稅費款項的信息發送給納稅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收到繳納稅費款項信息后,自動將稅費款項劃入國庫,入庫信息通過網絡發送地稅機關。
第七十二條 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指納稅人、地稅機關、銀行三方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稅費款項預存賬戶,按期提前存入應納稅費款項額度以上款項。在規定期限內,由地稅機關通過網絡向銀行發送具體劃繳稅費款項指令,銀行按批量將納稅人稅費款項劃解入庫,并將入庫信息通過網絡發送地稅機關。
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第七十三條 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由地稅機關認定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并取得國庫和商業銀行同意,納稅人持銀行卡在主管地稅機關劃繳稅費款項,銀行劃解入庫,并將入庫信息通過網絡發送地稅機關。
第七十四條 現金繳納,指納稅人用現金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稅費款項。
現金繳納一般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或零散征收的納稅人。
第七十五條 轉賬繳納,指納稅人根據主管地稅機關填制的稅收通用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轉賬繳納稅費款項。
轉賬繳納適用于實行查實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且本地銀行未實現與人民銀行國庫信息處理系統鏈接。
第七十六條 補繳稅費款項處理,適用于納稅人通過自查、地稅機關檢查、補繳前期欠繳稅費款項,繳納非當期應繳未繳稅費款項。
第七十七條 延期繳納稅款處理,適用于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延期繳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上述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
第七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稅務繳納方式必須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批準,一經確定,一個稅收年度內一般不做調整,特殊調整須重新發起審批流程。
第二節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第七十九條 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方式,納稅人應提供紙質稅務申報表。
第八十條 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現金繳納和轉賬繳納不需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十一條 延期繳納稅款報送資料
(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二)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資產負債表。
(四)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五)主管地稅機關調查報告。
第三節 地稅機關崗位職責
第八十二條 計征科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日常申報崗負責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受理稅務申報。
(二)負責審核申報表,打印繳納憑證。
(三)負責征收稅費款項。
第八十三條 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綜合一科
1、科長崗,負責稅務繳納方式審批,簽訂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業務綜合崗,負責設置稅務繳納方式。
3、登記受理崗,負責稅務繳納方式申請、受理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申請及發行。
(二)計證科
1、科長崗,負責與國庫、聯網銀行的聯系及協調。
2、綜合崗,負責稅庫協議維護。
3、申報受理崗,負責未成功信息傳遞。
4、會計崗,負責稅庫銀對賬。
(三)管理科、稅務所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
1、綜合崗,負責打印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稅收管理員崗,負責發放收回相關文書表格,未成功原因調查核實。
第八十四條 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綜合一科
1、科長崗,負責稅務繳納方式審批,簽訂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業務綜合崗,負責設置稅務繳納方式;負責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發行;接受使用密碼不使用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納稅人唯一指定辦稅人員設置密碼,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及記錄。
3、登記受理崗,負責稅務繳納方式申請、受理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申請。
(二)計證科
1、科長崗,負責與國庫、聯網銀行的聯系及協調。
2、綜合崗,負責稅庫協議維護。
3、申報受理崗,負責未成功信息傳遞。
4、會計崗,負責稅庫銀對賬。
(三)管理科、稅務所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
1、綜合崗,負責打印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稅收管理員崗,負責發放收回相關文書表格,未成功原因調查核實。
第八十五條 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綜合一科
1、科長崗,負責稅務繳納方式審批,簽訂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業務綜合崗,負責設置繳納方式。
3、登記受理崗,受理稅務繳納方式申請。
(二)計證科
1、科長崗,負責與國庫、聯網銀行的聯系及協調。
2、綜合崗,負責稅庫協議維護。
3、申報受理崗,負責未成功信息傳遞。
4、會計崗,負責稅庫銀對賬。
(三)管理科、稅務所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
1、綜合崗,負責打印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
2、稅收管理員崗,負責發放收回相關文書表格,未成功原因調查核實。
第八十六條 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綜合一科
1、業務綜合崗,負責設置稅務繳納方式。
2、登記受理崗,負責受理稅務繳納方式申請。
(二)計證科
1、科長崗,負責與國庫、聯網銀行的聯系及協調;負責多功能終端結算系統相關工作。
2、會計崗,負責稅庫銀對賬。
(三)稅收管理員崗,負責發放收回相關文書表格。
第八十七條 計征科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日常申報崗負責現金繳納,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受理稅務申報。
(二)負責打印繳納憑證。
(三)負責征收稅費款項。
第八十八條 計征科及縣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日常申報崗負責轉賬繳納和補繳稅費款,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受理稅務申報。
(二)負責審核申報表,打印繳納憑證。
(三)負責征收稅費款項。
第八十九條 延期繳納稅款
(一)涉稅事項受理崗
1、負責受理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2、負責起草申請延期繳納調查報告。
3、負責上報紙質資料。
(二)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
1、負責簽署審核意見。審核不同意,退回受理崗位補正。審核同意的,轉下一崗位審批。
2、負責上報紙質資料。
3、負責接收省局征管科技處文書銷號崗轉來紙質審批資料及相關終審文書。
4、負責發起調查核實任務,轉稅收管理員崗。
(三)綜合一科科長崗、局長崗、市局征管科(處)延期繳納管理崗、市局征管科(處)長 崗、市局局長崗、省局征管科技處延期繳納管理崗、省局征管科技處長崗。
1、負責簽署復核審批意見。復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崗位補正;復核同意,轉下一崗位審批。
2、負責上報紙質資料。
(四)省局局長崗
負責簽署終審審批意見。審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崗位補正;審批同意,轉下一崗位銷號。
(五)省局征管科技處文書銷號崗
負責文書銷號,轉相關終審審批文書及紙質審批資料。
第四節 納稅人申請辦理繳納方式流程
第九十條 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辦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
(二)獲準主管地稅機關同意。
第九十一條 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辦理流程
(一)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填寫并簽訂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一式三份。
(二)持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到開戶銀行簽署協議并進行賬戶等信息維護,辦理銀行錄入。
(三)持銀行已簽署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交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協議錄入和驗證,留存一份。
(四)領取安裝“辦稅通”初始化文件。
(五)向遼寧數字認證中心所屬服務商領取《企業數字證書申請表》一式四份,辦理電子政務數字證書,進行相關培訓。
(六)與“辦稅通”服務商簽署《遼寧省地稅企業端綜合辦稅軟件用戶服務協議書》一式三份;“辦稅通”服務商安裝調試軟件,進行相關培訓。
第九十二條 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辦理流程
(一)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填寫并簽訂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一式三份。
(二)持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到開戶銀行簽署協議并進行賬戶等信息維護,辦理銀行錄入。
(三)持銀行已簽署納稅人、地稅機關和銀行三方協議,交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協議錄入和驗證,留存一份。
第九十三條 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辦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取、填寫并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
(二)持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到銀行簽署協議并進行賬戶等信息維護,辦理銀行錄入。
(三)持銀行已簽署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交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協議錄入和驗證,留存一份。
第九十四條 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辦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
(二)獲準主管地稅機關同意。
第九十五條 補繳稅費款項辦理流程
(一)發現漏申報征收項目或者少申報稅費款項,填報相關資料,申報繳納。
(二)依照主管地稅機關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補繳稅費款。
(三)補繳往期欠繳稅費款項,直接繳納。
第九十六條 延期繳納稅款流程
(一)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二)提交填報的相關申請資料。
(三)簽收相關審批文書。
第九十七條 轉賬繳納不需要認定,由登記受理崗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登記時維護銀行登記信息即可。
納稅人持紙質申報表等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進行申報,縣區局計征科日常申報崗進行手工錄入,打印繳款通知書,由納稅人到銀行繳納。
第九十八條 現金繳納不需要認定,納稅人持相關資料直接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進行繳納,縣區局計征科日常申報崗進行手工錄入,打印完稅憑證。
第五節 地稅機關認定繳納方式流程
第九十九條 稅庫銀聯網正向劃款繳納認定流程
(一)接收納稅人申請。
(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條 稅庫銀聯網“辦稅通”倒扣劃款繳納認定流程
(一)受理申請,發放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一式三份,輔導填寫。
(二)審核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綜合一科科長崗負責簽訂。
(三)主管地稅機關將相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名單提供給“辦稅通”和遼寧數字認證中心服務商。
(四)納稅人提交銀行已簽署的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計征科綜合崗進行稅庫協議維護;登記受理崗辦理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發行后,發放“辦稅通”初始化文件;商業銀行驗證成功,地稅機關將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留存,交納稅人一份。
(五)登記受理崗辦理開戶,錄入相關信息。
第一○一條 稅庫銀聯網網站報稅倒扣劃款繳納認定流程
(一)受理申請,發放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一式三份,輔導填寫。
(二)審核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綜合一科科長崗負責簽訂。
(三)主管地稅機關將相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名單提供給遼寧數字認證中心服務商。
(四)納稅人提交銀行已簽署的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計征科綜合崗進行稅庫協議維護;登記受理崗辦理電子政務數字證書發行;商業銀行驗證成功,地稅機關將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留存,交納稅人一份。
(五)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辦理開戶,錄入相關信息。
第一○二條 稅庫銀聯網批量倒扣劃款繳納認定流程
(一)受理申請,發放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輔導填寫。
(二)綜合一科科長崗審核并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一式四份。
(三)計征科綜合崗辦理銀行簽署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的錄入和驗證,完成稅庫協議維護。
(四)接收商業銀行返回驗證成功信息后,完成稅庫協議驗證,留存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交納稅人一份。
(五)系統管理員負責生成批量劃繳稅費款項指令,生成下月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應征臺賬。對“臺賬生成失敗記錄”提出處理意見,轉綜合一科調整。
(六)對已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項協議并通過驗證的納稅人,系統管理員在月度征期期滿前,至少完成兩次向銀行發送批量劃繳稅費款項指令。
(七)系統管理員查詢稅庫交易狀態,保存業務處理失敗信息,轉稅收管理員崗催報催繳。催報催繳完成后,重新發送批量劃繳稅費款項指令。
第一○三條 多功能結算終端系統銀行卡劃款繳納認定流程
(一)接收納稅人申請。
(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四條 延期繳納稅款流程
(一)涉稅事項受理崗受理納稅人提交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將申請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填寫審核意見,轉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審核,同時一并報送紙質資料。
(二)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轉綜合科長崗復核,同時轉送紙質資料。資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審意見,退回受理崗位補正。需要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發起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任務。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后,繼續進行審批操作。
(三)綜合一科科長崗、局長崗、市局征管科(處)延期繳納管理崗、市局征管科(處)長崗、市局局長崗、省局征管科技處延期繳納管理崗、省局征管科技處長崗,根據上一崗位轉來的資料和審核意見,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轉下一崗位復核,同時轉送紙質資料。審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崗位補正。
(四)省局局長崗根據轉來資料和審核意見,簽署終審審批意見。審批同意,轉文書銷號崗文書銷號。審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崗位。文書銷號崗將終審審批文書及紙質審批資料轉縣區局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
(五)綜合一科業務綜合崗接收省局文書銷號崗轉來紙質資料及相關終審文書,打印文書送達簽收。
(六)地稅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
第五章 稅務申報和繳納期限
第一○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納、應解繳的稅費款項,必須辦理稅務申報,產生稅費款項必須繳納。
第一○六條 全省統一規定月度申報及繳納稅費款項期限的截止日期為每月15 日,截止日期逢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逢國家規定調整的法定節日長假,連續休假的天數占用全省統一規定月度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截止日期內三日以上的,按休假日實際占用天數順延。
各地以省地稅局每年初公告的月度申報繳納期限為準。
第一○七條 根據各稅費種的有關規定和繳納稅費款項金額,按主管地稅機關規定,以日、旬、半月預繳稅費款,凡屬月份之內預繳稅費款項,在次月的月度申報和繳納期限內結清上月應納稅費款。
第一○八條 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經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申報及繳納稅費期限為季、半年和年的,其繳納稅費款項期限為季、半年、年度期滿后,次月的月度繳納期限。
第一○九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申報及繳納稅費期限,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如按次征收稅費款、代開發票征收稅費款等業務的申報及繳納稅費期限,為即時受理、審核、確認,即時進行申報和繳納稅費款項。
第一一○條 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批準延期申報具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已批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每月必須根據企業上期實際繳納或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稅費款項額度預繳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一一一條 《關于全省統一地方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遼地稅征〔1996〕5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專郵管理暫行辦法》(遼地稅征〔1998〕104號)、《關于印發修訂后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遼地稅征〔1998〕403號)、《關于調整和補充納稅申報表部分欄項內容的通知》(遼地稅征〔1999〕173號)、《遼寧省地方稅收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遼地稅發〔2000〕33號)、《關于加強農村偏遠地區個體工商戶申報納稅管理的意見》(遼地稅函〔2002〕91號)、《關于明確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198號)、《關于推行電子報稅的通知》(遼地稅發〔2007〕44號)、《關于明確申報納稅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7〕127號)和《關于進一步擴大網站報稅有關事項的通知》(遼地稅函〔2008〕192號)同時廢止。
第一一二條 本制度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一一三條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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