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動遷還平安置用房是否繳納契稅?
頒布時間:2011/7/13 12:12:02
問:房開企業動遷還平安置用房是否繳納契稅?
答:財稅[2004]1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如下: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土地出讓金容易理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主要是指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市政建設配套費即目前開發企業向政府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動遷還平安置用房即是產權調換的房屋,是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實物,屬于契稅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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