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1/5/9 12:12:29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第2號
發文日期:2011-05-09
為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現就遼寧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目前,遼寧省國稅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二、指定企業印制發票有關問題
(一)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的實施機關為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三)條件
1.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數量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許可數量共6個。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5.企業生產責任制度、保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保管制度、檔案管理制度; 6.基礎設施和與印制普通發票相關設備情況。 (六)實施程序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有效期限為3年。
三、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有關問題 (一)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實施機關為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三)條件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使用通用的普通發票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 2.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3.發票管理基礎及納稅信譽良好。
(四)數量
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無數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發票領購簿》復印件; 5.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6.企業銜頭發票票樣。
(六)實施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市級國家稅務局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申請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請:為方便納稅人,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由市級國家稅務機關受理。對申請人提出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申請,市級國稅機關按規定應做以下處理: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級國稅機關在十日內報省級國稅機關。
(2)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申請事項屬于省級國家稅務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國稅機關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3.審查: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對受理申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格,有關資料是否屬實;也可以到企業實地核實,或委托市級國稅機關進行調查核實。
4.決定: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請條件的,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申請表》簽署同意意見,頒發《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企業可憑此辦理有關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手續。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許可有效期為一年。
對于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期限: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國稅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八)以上規定不適用于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實施的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審批。
四、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有關問題
(一)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的實施機關為區縣級國稅機關。
(二)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三)條件
1.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的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 (2)連續12個月內實現應稅銷售額在億元以上,且經常需要開具銷售額在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的;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且設備單價在百萬元以上的企業,連續12個月內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億元標準,也可以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 (3)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總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可提供總機構注冊資金證明); (4)在生產經營中,沒有發生虛開發票行為的。 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
2.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專用發票的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租賃期必須在一年以上,租賃經營場地必須是在工商部門進行房產租賃合同備案的房產; (2)連續12個月內實現應稅銷售額在千萬元以上,且經常需要開具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專用發票的;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且設備單價在十萬元以上的企業,連續12個月內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千萬元標準,也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專用發票; (3)注冊資金在400萬元以上(屬于總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可提供總機構注冊資金證明); (4)在生產經營中,沒有發生虛開發票行為的。 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可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專用發票。
3.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專用發票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1.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應提供的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3)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和注冊資金證明(或總機構驗資證明); (4)連續12個月內銷售達標的會計報表; (5)單價在百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生產和銷售證明資料。
2.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專用發票應提供的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3)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生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等其他證明材料和注冊資金證明(或總機構驗資證明); (4)連續12個月內銷售達標的會計報表; (5)單價在十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生產和銷售證明資料。
(五)實施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具有審批權的區縣級國稅機關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2.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按規定做以下處理: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事項屬于區縣級國稅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區縣級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區縣級國稅機關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3.審查:具有審批權限的區縣級國稅機關對受理申請的申請材料及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實。
4.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區縣級國稅機關審批,應當頒發《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作出決定后兩日內,報市級國稅機關備案。
對于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期限: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縣級國稅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七)以上規定不適用于大連地區國稅機關實施的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遼國稅發〔2004〕105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納稅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填報的表單表樣
分送:各市國家稅務局、遼寧省綏中縣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1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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