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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14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提出的總體要求,質量控制制度的內容,以及制定質量控制制度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一、本準則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控制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準則制定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以下分別簡稱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本準則將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統稱為業務準則)的規定;

    (2)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上述總體要求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求每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依據本準則制定適用于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二是要求每個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制度,必須能夠實現質量控制的下列兩大目標:(1)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以及業務準則的規定;(2)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這兩大目標之間相互聯系,第一個目標針對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行為過程;第二個目標針對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的行為結果(反映在報告中)。行為過程的控制達不到要求將對出具恰當的報告產生不利影響。

    本準則第三條第二款界定了項目負責人的含義,指出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

    二、質量控制制度的內容

    本準則第四條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內容,規定質量控制制度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為實現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目標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為執行政策和監控政策的遵守情況而設計的必要程序。

    質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相互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刂普呤侵笗嫀熓聞账鶠榇_保實現質量控制目標而采取的基本方針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貫徹執行質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及方法。可見,控制政策指引和統率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是控制政策的具體實現途徑與方法。

    三、制定質量控制制度時應考慮的因素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自身規模和業務特征等因素。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考慮自身規模、分所的數量、對相關人員和分所授予的權限、人員的知識和經驗、業務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對成本效益的適當考慮等因素,制定適合于本所的、能夠實現規定的質量控制兩大目標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規模較大,所執行業務的復雜程度較高、執業責任和風險較大,就需要制定更加復雜、有效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章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本準則第二章(第六條和第七條),主要說明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以及質量控制制度的記錄和傳達。

    一、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本準則第六條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七項構成要素,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針對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2)職業道德規范;

    (3)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4)人力資源;

    (5)業務執行;

    (6)業務工作底稿;

    (7)監控。

    這條規定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是由上述七項要素構成的一個完整質量控制體系。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上述七個方面制定質量控制制度,并針對每個方面制定具體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本準則第三章至第九章將分別對上述各個要素作出具體規定。

    二、質量控制制度的記錄與傳達

    會計師事務所對制定的質量控制制度形成記錄,并將其傳達到全體人員,不僅有利于全體人員了解、掌握和執行質量控制制度,還有利于員工向會計師事務所反饋其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為此,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并傳達到全體人員。

    在記錄和傳達時,應清楚地描述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擬實現的目標,包括用適當信息指明每個人都負有各自的質量責任,并被期望遵守這些政策和程序。傳達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召開會議、向每個人員發放質量控制制度手冊并要求其閱知、利用網絡傳達等。此外,會計師事務所應認識到獲取其員工對質量控制制度的反饋意見的重要性。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鼓勵其員工表達他們對質量控制問題的看法或建議。

第三章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本準則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主要說明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的作用,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以及委派質量控制制度運作人員的要求。

    一、對主任會計師的總體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重視質量的文化,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設定了好的基調,將對制定和實施質量控制制度產生廣泛和積極的影響。明確質量控制制度的最終責任人,也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控制起著決定作用。

    為此,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這條規定意味著,盡管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通常委派專門人員負責質量控制制度的具體運作,但這樣做并不減輕、更不替代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的最終責任,主任會計師仍然是質量控制制度的最終責任人。

    主任會計師可針對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適當履行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的責任:

    (1)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文化;

    (2)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通過言傳身教發揮示范作用;

    (3)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4)在考慮客戶誠信、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等的基礎上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

    (5)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

    (6)合理保證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如計劃、執行、督導、復核、記錄和報告業務;

    (7)能夠及時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檔和按照規定期限與要求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其內容保密,以保證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與檢索的合規性和便利性;

    (8)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關、適當,并正在有效運行。

    二、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

    會計師事務所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就是要在會計師事務所內形成和傳播質量至上的內部文化。內部質量文化能否形成,有賴于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的努力。

    為此,本準則第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及其作出的示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文化有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應當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強調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工作;

    (2)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這里強調指出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特別是領導層對形成和傳播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的重要作用,并強調各級管理層的有關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經常化。這些行動和信息有助于促進優秀質量文化的形成。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培訓、研討班、會議、正式或非正式的談話、職責說明書、新聞通訊或備忘錄, 傳達這些行動和信息,并將它們充分體現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文件、培訓資料,以及對合伙人和員工的評價程序中,支持和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對質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實實現高質量的認識。

    三、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

    本準則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應當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通過下列措施實現質量控制的目標:

    (1)合理確定管理責任,以避免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

    (2)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夠的資源制定和執行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關文件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必須首先認識到,其經營策略應當滿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所有業務都要保證質量這一前提條件。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員工設計的有關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包括激勵制度)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表明會計師事務所最重視的是質量,以形成正確的行為導向。制定和執行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投入足夠的資源制定(包括修訂)和執行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關文件記錄,這對于實現質量控制目標也有著直接的重大影響。

    四、委派質量控制制度運作人員

    前已述及,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為保證質量控制制度的具體運作效果,主任會計師必須委派適當的人員并授予其必要的權限,以幫助主任會計師正確履行其職責。

    為此,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受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委派承擔質量控制制度運作責任的人員,應當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權限以履行其責任。

    要求承擔質量控制制度運作責任的人員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是為了使其能夠識別和了解質量控制問題;要求具有必要的權限,是為了保證其能夠實施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四章職業道德規范

    本準則第四章(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主要說明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提出的總體要求,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措施,以及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滿足獨立性的要求。

    一、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二條第二款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原則作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執行任何類型的業務,都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客觀、公正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這里所說的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僅包括遵守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如客觀、公正、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保密等,還包括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具體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如不能合理保證職業道德規范得到遵守,就無法保證業務質量。

    值得說明的是,執行鑒證業務還應當遵守獨立性要求。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措施

    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強調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重要性,并通過必要的途徑予以強化。這些途徑有:

    1.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的示范。領導層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內形成重視職業道德規范的氛圍,并將相關政策和程序傳達給會計師事務所員工。例如,領導層可通過電子郵件、信件和記錄等,在專業發展會議上或在客戶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續約以及業務執行過程中,強調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2.教育和培訓。會計師事務所應向所有人員提供適用的專業文獻和法律文獻,并告知希望他們熟悉這些文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要求所有人員定期接受職業道德培訓,這種培訓既可涵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職業道德規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中有關職業道德的要求。

    3.監控。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定期檢查,監督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職業道德規范的政策和程序設計是否合理,運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適當行動,改進其設計和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4.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行為的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處理違反職業道德規范行為的政策和程序,指出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后果,并據此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個人及時進行處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為每位員工建立職業道德檔案,記錄個人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

    這里強調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重要性,主要是指強調遵守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的重要性。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指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的行為的處理過程及結果。

    三、滿足獨立性要求

    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二款指出,獨立性對于鑒證業務非常重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準則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獨立性。

    (一)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包括聘用的專家和其他需要滿足獨立性要求的人員,保持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獨立性。

    在理解和運用上述規定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1.制定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保持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獨立性。

    2.所有需要保持獨立性的人員,包括聘用的專家和其他需要滿足獨立性要求的人員。

    3.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

    (1)向相關人員傳達獨立性要求;

    (2)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系,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時,解除業務約定。

    (二)具體要求

    1.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溝通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不同層級人員之間相互溝通信息有著重要的作用。為此,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1)項目負責人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與客戶委托業務相關的信息,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

    (2)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系,以便會計師事務所采取適當行動;

    (3)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相關信息,并向適當人員傳達。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編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員與之有商業關系的客戶清單,并將清單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以便其評價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還應將清單的任何變更及時告知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向適當人員傳達收集的相關信息,有助于: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確定是否滿足獨立性要求;

    (2)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并更新有關獨立性的記錄;

    (3)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已識別的對獨立性的威脅采取適當的行動。

    會計師事務所應重視及時向適當人員傳達收集的相關信息,以幫助其滿足獨立性要求。

    2.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并作出適當處理。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并采取適當行動予以解決。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1)所有應當保持獨立性的人員,將注意到的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立即告知會計師事務所;

    (2)會計師事務所將已識別的違反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況,立即傳達給需要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處理這些情況的項目負責人,以及需要采取適當行動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其他相關人員和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

    (3)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需要保持獨立性的其他人員,在必要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告知他們為解決有關問題采取的行動,以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決定是否應當采取進一步的行動。

    會計師事務所一旦獲知違反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況,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告知有關項目負責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適當人員,如認為必要,還應當立即告知會計師事務所聘用的專家和關聯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行動。

    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項目負責人采取的適當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威脅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業務約定。

    由于為需要保持獨立性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非常有助于有關人員了解和遵守獨立性要求,因此,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需要保持獨立性的人員提供關于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訓。

    (三)獲取書面確認函

    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獲取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書面確認函。

    當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執行部分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考慮向其獲取有關獨立性的書面確認函。

    這對于督促所有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書面確認函既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電子形式的。通過獲取確認函以及針對違反獨立性的信息采取適當的行動,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表明,其強調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獨立性的問題清楚地展示在會計師事務所人員面前。

    (四)防范關系密切的威脅

    長期由同一個高級人員執行某項鑒證業務可能造成的親密關系對獨立性會產生威脅,為此,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級人員由于長期執行某一客戶的鑒證業務可能對獨立性造成的威脅:

    (1)建立適當的標準,以便確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護措施,將由于關系密切造成的威脅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對所有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

    緊接著,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建立適當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鑒證業務的性質,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范圍;

    (2)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該項鑒證業務的服務年限。

    這里的防護措施包括輪換高級人員或要求進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由于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涉及公眾利益的范圍大,因此,對所有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本準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

第五章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主要說明對接受與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提出的總體要求,考慮客戶的誠信情況,考慮是否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考慮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考慮其他事項的影響。

    一、接受與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

    (1)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

    (2)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

    (3)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接下來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前,或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或考慮接受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獲取上述信息。

    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當識別出問題而又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或具體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二、考慮客戶的誠信情況

    本準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對會計師事務所考慮客戶的誠信情況提出了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政策和程序,考慮客戶的誠信情況,將接受或保持不誠信客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一)考慮的主要事項

    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針對有關客戶的誠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

    (1)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關聯方及治理層的身份和商業信譽;

    (2)客戶的經營性質;

    (3)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及治理層對內部控制環境和會計準則等的態度;

    (4)客戶是否過分考慮將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維持在盡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圍受到不適當限制的跡象;

    (6)客戶可能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的跡象;

    (7)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二)獲取相關信息的途徑

    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評價客戶誠信情況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取與客戶誠信相關的信息:

    1.與為客戶提供專業會計服務的現任或前任人員進行溝通,并與其討論。這種溝通包括詢問是否存在與客戶意見不一致的事項及該事項的性質,客戶是否有人為地、錯誤地影響注冊會計師出具恰當的報告的情形及其證據等。

    2.向會計師事務所其他人員、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和客戶的同行等第三方詢問。詢問可以涵蓋客戶管理層對于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態度。

    3.從相關數據庫中搜索客戶的背景信息。例如,通過客戶的年報、中期財務報表、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報告等,獲取相關信息。

    如果通過上述途徑無法充分獲取與客戶相關的信息,或這些信息可能顯示客戶不夠誠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估其對業務風險的影響。如認為必要,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利用調查機構對客戶的經營情況、管理人員及其他有問題的人員進行背景檢查,并評價獲取的與客戶誠信相關的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誠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將隨著與該客戶關系的持續發展而增加。

    三、考慮是否具備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新業務前,還必須評價自身的執業能力,不得承接不能勝任和無法完成的業務。

    因此,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確定是否具有接受新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事項,以評價新業務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關級別的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1)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是否熟悉相關行業或業務對象;

    (2)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是否具有執行類似業務的經驗,或是否具備有效獲取必要技能和知識的能力;

    (3)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4)在需要時,是否能夠得到專家的幫助;

    (5)如果需要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否具備(或者能夠聘請到)符合標準和資格要求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6)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能夠在提交報告的最后期限內完成業務。

    如果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客戶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理解,并形成書面業務約定書,將對業務的性質、范圍和局限性產生誤解的風險降至最低。

    四、考慮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確定是否接受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考慮接受該業務是否會導致現實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如果識別出潛在的利益沖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接受該業務是否適當。

    五、考慮其他事項的影響

    (一)考慮本期或以前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的影響

    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系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本期或以前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客戶關系可能造成的影響。 

    這樣規定意味著,如果在本期或以前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客戶守法經營意識淡薄或內部控制環境惡劣,或者對業務范圍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業務執行的情形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其對保持客戶關系可能造成的影響。必要時,可以考慮終止該客戶關系。

    (二)考慮接受業務后獲知重要信息的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業務后可能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該項業務。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

    會計師事務所針對這種情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適用于該業務環境的法律責任,包括是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監管機構報告;

    (2)解除該項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該項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系的可能性。

    (三)解除業務約定或客戶關系時的考慮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針對解除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1)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有關事實和情況可能采取的適當行動;

    (2)如果確定解除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系是適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解除的情況及原因,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

    (3)考慮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持現有的客戶關系,或向監管機構報告解除的情況及原因;

    (4)記錄重大事項及其咨詢情況、咨詢結論和得出結論的依據。

第六章人力資源

    本準則第六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主要說明對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提出的總體要求,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的構成要素,以及項目組的委派要求。

    一、人力資源管理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二十九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提出總體要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二、人力資源管理的要素

    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應當解決下列人事問題:

    (1)招聘;

    (2)業績評價;

    (3)人員素質;

    (4)專業勝任能力;

    (5)職業發展;

    (6)晉升;

    (7)薪酬;

    (8)人員需求預測。

    解決人員需求預測問題有助于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完成其業務所需要的人員的數量和素質。

    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對上述各要素分別作了說明。

    三、招聘

    招聘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首要環節,為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招聘程序,以選擇正直的、通過發展能夠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指定人事管理部門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地評價總體人員需求,并根據現有人員的數量及層次結構、現有客戶數、業務量、業務結構、預期業務增長率、人員流動率和晉升變化等因素,確定招聘目標和方案。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負責招聘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熟悉招聘政策和程序,了解各層次的人員需求,掌握評價專業勝任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標準,以便將合格人員招聘進入會計師事務所。

    在招聘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尤其是招聘高級業務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可執行額外的程序。例如,進行背景檢查,詢問是否存在未決的法律問題等。

    四、人員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發展

    由于執業環境和工作要求在不斷發生變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員持續保持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指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1)職業教育;

    (2)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3)工作經驗;

    (4)由經驗更豐富的員工提供輔導。

    接下來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中強調對各級別人員進行繼續培訓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訓資源和幫助,以使人員能夠發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續的專業勝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繼續職業發展的適當水平,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包括制定員工職業教育計劃(例如,鼓勵員工在職學習深造等)和后續教育計劃,提供最新的與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信息和其他學習資料,結合執業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培訓和提供輔導,鼓勵員工參加行業協會和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等。

    如果不具備內部技術和培訓資源或基于其他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

    五、業績評價、薪酬和晉升

    業績評價、薪酬和晉升是事關每個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為此,本準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程序,對發展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給予應有的肯定和獎勵。

    緊接著,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程序應當強調:

    (1)使人員知曉會計師事務所對業績和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期望;

    (2)向人員提供業績、工作進步及職業發展方面的評價和咨詢;

    (3)幫助人員了解提高業務質量及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是晉升更高職位的主要途徑,而不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懲戒。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針對每個層次的人員,制定不同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標準,并指定專人或專門機構對員工的業績進行考核和作出晉升的決策。

    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特征將影響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業績評價的過程和方式。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能設立人力資源部,運用一整套評價指標和評價表格,較全面地評價人員的業績;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能運用一些比較簡便的方法評價人員的業績。

    六、項目組的委派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承接的每項業務都是委派給項目組具體辦理。委派項目組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業務完成的質量。為此,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對項目負責人的委派和項目組其他成員的委派作出了規定。

    (一)項目負責人的委派要求

    本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這樣規定對于明確每項業務的質量控制責任,確保業務質量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接下來,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下列要求:

    (1)將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2)項目負責人具有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權限和時間;

    (3)清楚界定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并告知該項目負責人。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委派適當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并清楚界定和告知項目負責人的職責,以使其能夠發揮對某項業務質量的控制作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監控項目負責人連續服務同一客戶的期限及勝任情況。

    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負荷及可供調配的項目負責人數量,以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其職責。

    (二)項目組其他成員的委派要求

    本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具有必要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時間的員工,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委派項目組成員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業務類型、規模、重要程度、復雜性和風險;

    (2)需要具備的經驗、專業知識和技能;

    (3)對人員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時能否獲得具備相應素質的人員;

    (4)擬執行工作的時間;

    (5)人員的連續性和輪換要求;

    (6)在職培訓的機會;

    (7)需要考慮獨立性和客觀性的情形。

    緊接著,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程序,評價員工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在委派項目組以及確定所需的監督層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員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1)通過適當的培訓和參與業務,獲得執行類似性質和復雜程度業務的知識和實務經驗;

    (2)掌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3)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包括信息技術知識;

(4)熟悉客戶所處的行業;

(5)具有職業判斷能力;

(6)掌握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業務執行

本準則第七章有四節(第三十八條至第六十三條),主要說明對業務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與復核,業務執行中的咨詢,意見分歧的處理與解決,以及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第一節指導、監督與復核

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對業務執行實施指導、監督與復核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進行了說明。

一、指導、監督與復核的總體要求

業務執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委派項目組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具體執行所承接的某項業務,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業務執行是編制和實施業務計劃,形成和報告業務結果的總稱。由于業務執行對業務質量有直接的重大影響,是業務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要求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業務執行實施指導、監督與復核。

本準則第三十八條對業務執行的指導、監督與復核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指導、監督與復核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包括下列事項:

(1)如何將業務情況簡要告知項目組,使項目組了解工作目標;

(2)保證適用的業務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

(3)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

(4)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復核的方法;

(5)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復核的時間和范圍作出適當記錄;

(6)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時宜的。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軟件工具、標準化底稿以及行業和特定業務對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文件,記錄和傳達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以使全體人員了解、掌握和貫徹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

二、指導的具體要求

(一)使項目組了解工作目標

讓項目組的所有成員都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對于有效執行所分派的工作很重要,因此,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二)提供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

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對于幫助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十分必要。為此,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三、監督的具體要求

監督也是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合理有效的監督工作,是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質量,完成各項任務,向客戶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服務的必要保證。本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監督內容。具體包括下列方面:

1.追蹤業務進程。要求項目負責人在業務進行中適時實施必要的監督,以檢查各成員是否能夠順利完成業務工作。

2.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項目負責人在考慮這些事項后,可能決定提供進一步的指導,或在各成員之間作適當的工作調整,或要求成員采取補救措施使其執行的工作達到計劃方案的要求。

3.解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各成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項目負責人在了解到這些情況后,應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工作程序以及如何調整。原計劃的方案是根據以往經驗、對客戶及其委托業務項目的了解等因素確定的。然而,隨著具體工作程序的實施可能會發現客戶具體情況發生了變化,此時,有必要對工作程序作適當的調整。這種調整是根據變動事項對業務工作的影響來確定的。

4.識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四、復核的具體要求

復核范圍可能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執行高風險的業務、對金融機構執行的業務和為重要客戶執行的業務可能需要進行更詳細的復核。

(一)確定復核內容

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復核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

(1)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5)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

(6)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7)業務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

(二)確定復核人員

復核人員應當擁有適當的經驗、專業勝任能力和責任感,為此,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復核人員的原則是,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只有這樣,復核才能達到目的。

第二節咨詢

本準則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對咨詢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進行了說明。

一、咨詢的總體要求

項目組在業務執行中時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當這些問題和事項在項目組內不能得到解決時,有必要向項目組之外的適當人員咨詢。為此,本準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

(1)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

(2)可獲取充分的資源進行適當咨詢;

(3)咨詢的性質和范圍得以記錄;

(4)咨詢形成的結論得到記錄和執行。

咨詢包括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適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討論,以解決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二、咨詢的具體要求

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對咨詢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說明。對咨詢的具體要求包括下列六個方面。

(一)形成良好咨詢文化

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形成一種良好的咨詢氛圍,鼓勵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咨詢。

客觀而言,一種良好的咨詢氛圍的形成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制定咨詢制度和相關的培訓、獎懲制度,以及各級管理層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來逐步形成內部咨詢文化,以妥當解決業務執行中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二)合理確定咨詢事項

本準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咨詢,并適當記錄和執行咨詢形成的結論。 

如果項目組認為在業務執行中遇到的在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不重大,或在項目組內部通過咨詢和研討等方式能夠得到解決,可以不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

(三)適當確定被咨詢者

適當確定被咨詢者對于保證咨詢結論的有效性起著重要的作用,項目組在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進行咨詢時,被咨詢者既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專業人士,在適當情況下,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其他專業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詢者應當具備適當的知識、資歷和經驗。

(四)充分提供相關事實

本準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項目組在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咨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五)考慮利用外部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在因缺乏適當的內部資源等而需要向外部咨詢時,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提供相關質量控制服務的商業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 但應當考慮外部咨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六)完整記錄咨詢情況

本準則第四十七條對咨詢情況的記錄提出了下列兩點要求:

1.完整詳細

本準則要求完整詳細地記錄咨詢情況,包括記錄下列內容:

(1)尋求咨詢的事項;

(2)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2.認可要求

本準則要求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經被咨詢者認可。

第三節意見分歧

在業務執行中,時?赡軙霈F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意見分歧。

一、處理意見分歧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四十八條從總體上對處理意見分歧提出了下列兩點要求:

(1)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

(2)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

在實務中,上述政策和程序鼓勵在業務執行的較早階段識別出意見分歧,并為擬采取的后續步驟提供明確指南,還要求對分歧的解決及所形成結論的執行情況進行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認識到對業務問題的意見出現分歧是正,F象,只有經過充分的討論,才有利于意見分歧的解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適當的其他執業者、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職業團體或監管機構進行咨詢,以解決這些分歧。

二、對出具報告的影響

本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如果在意見分歧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前,項目負責人就出具報告,不僅有失應有的謹慎,而且容易導致出具不恰當的報告,難以合理保證實現質量控制的目標。

第四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本準則第五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總體要求和具體事項進行了規定。

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總體要求

為了保證特定業務執行的質量,除了需要項目組實施本章第一節所說明的組內復核外,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換言之,會計師事務所對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特定業務,如沒有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就不得出具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充分體現了分類控制、突出重點的質量控制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更不能替代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與項目組內部復核,盡管復核的內容和目的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復核的主體不同。項目組復核是項目組內部進行的復核,包括項目負責人實施的復核,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則是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獨立地對特定業務實施的復核。后者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通常高于前者。

2.復核的對象不同。按照本準則規定,對每項業務都應當實施項目組內部復核;而會計師事務所只對特定業務才實施獨立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3.復核的要求不同。按照本準則規定,對每項業務實施項目組內部復核的內容比較寬泛;會計師事務所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重點,是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象的確定

本準則第五十條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1)對所有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2)規定適當的標準,據此評價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3)對符合適當標準的所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本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制定用于確定除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業務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標準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業務的性質,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范圍;

(2)在某項業務或某類業務中已識別的異常情況或風險;

(3)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 除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必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外,還可以自行建立判斷標準,確定對那些涉及公眾利益的范圍較大,或已識別出存在重大異常情況或較高風險的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如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具體要求

本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規定: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標準;

(3)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記錄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對上述事項作出明確和適當的規定,這對于保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工作的有效進行有著重要作用。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設計不當,或雖設計得當,但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技術資格和客觀性存在問題,就無法實現預期的復核目的。

下面對這三個事項分別進行說明。

四、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現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目標的總體要求,并結合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確定復核的性質就是決定采用怎樣的方法實施復核。

按照本準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通常采用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方法包括:

(1)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

(2)復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

(3)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除上述方法外,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視情況需要,采用其他適當的復核方法。例如,復核有關處理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形成的工作底稿,復核重大事項概要等,但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五、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

按照本準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取決于業務的復雜程度和出具不恰當報告的風險。

本準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2)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3)作出的判斷,尤其是關于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5)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6)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7)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8)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本準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可根據情況考慮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項。

以上是本準則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范圍的最低要求。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認為復雜程度很高和出具不恰當報告的風險很大的特定業務,可以確定更大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范圍。

六、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時間

何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復核的效果和能否按照約定的期限出具恰當的報告也有重要影響,為此,本準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本準則第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后,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上述規定有兩點需要強調說明:

一是實施復核應遵循及時性原則。由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對重大事項的復核本身需要一定的時間,再加上及時實施復核有利于復核人員和項目負責人之間就復核事項進行充分的溝通,并使其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還有利于項目組順利和有效地開展后續的業務工作,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要求和督促復核人員及時實施復核。

二是必須在解決重大事項意見分歧后,才能出具報告。這樣規定有利于保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真正發揮作用,進而合理保證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七、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標準

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符合的下列要求:(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2)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務咨詢的程度。

本準則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符合的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下面分別進行說明。

(一)復核人員的勝任能力

本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具備復核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

在實務中,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由什么構成,應視業務的具體情況而定。此外,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有的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

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具備的復核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嚴格遵照該規定。針對特定業務的需要,選派適當的復核人員。

(二)復核人員的客觀性

復核人員能否客觀地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復核的效果有重要影響,為此,本準則第六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

為了保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本準則第六十條還規定,在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1)由項目負責人挑選;

(2)在復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3)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存在可能損害復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

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特別規定,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進行咨詢。但是,當咨詢問題的性質和范圍十分重大時,項目組和復核人員應當謹慎從事,以使復核人員保持客觀性。

如果復核人員不能保持客觀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本所的其他適當人員或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當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或該項業務的被咨詢者。

當進行客觀復核的能力受到損害時,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應當能夠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提供替代者。

所謂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具有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個人。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缺乏具備復核特定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識別出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業務,可以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 外部人員時,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八、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記錄

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情況,包括: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行;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出具報告前業已完成;

(3)復核人員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成的結論不適當。

第八章業務工作底稿

本準則第八章(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二條),主要說明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管理、保密、完整性、使用與檢索、保存期限,以及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等事項。

一、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

(一)遵守及時性原則

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不僅有利于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性,還便于使用和檢索業務工作底稿。為此,本準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

(二)確定適當的歸檔期限

在遵循及時性原則的前提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期限。

由于鑒證業務的職業責任較大,而其工作底稿又對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履行了規定責任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本準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鑒證業務的工作底稿,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的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業務報告日后六十天內。

(三)針對客戶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業務時的歸檔要求

本準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針對客戶的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其視為不同的業務,根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規定的歸檔期限內分別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

二、業務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本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業務工作底稿保密;

(2)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檢索業務工作底稿;

(4)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

三、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密

本準則第六十八條規定,除特定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這些特定情況有:

(1)取得客戶的授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對客戶的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對此,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約定書都有規定和要求。未經客戶的許可,除下述的第(2)、(3)兩種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不得泄露客戶的信息給他人或利用客戶信息謀取私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

(3)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四、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與檢索

本準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無論業務工作底稿存在于紙質、電子還是其他介質,會計師事務所都應當針對業務工作底稿設計和實施適當的控制,以實現下列目的:

(1)使業務工作底稿清晰地顯示其生成、修改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2)在業務的所有階段,尤其是在項目組成員共享信息或通過互聯網將信息傳遞給其他人員時,保護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經授權改動業務工作底稿;

(4)允許項目組和其他經授權的人員為適當履行職責而接觸業務工作底稿。

接下來,本準則第七十條規定,如果原紙質記錄經電子掃描后存入業務檔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序,以保證:

(1)生成與原紙質記錄的形式和內容完全相同的掃描復制件,包括人工簽名、交叉索引和有關注釋;

(2)將掃描復制件,包括必要時對掃描復制件的索引和簽字,歸整到業務檔案中;

(3)能夠檢索和打印掃描復制件。

本準則第七十條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留已掃描的原紙質記錄。

五、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本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業務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滿足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需要。

對鑒證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業務報告日起,對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如果法律法規有更高的要求,還應保存更長的時間。

六、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

本準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允許客戶獲取業務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有效性。對鑒證業務,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獨立性。

在實務中,客戶基于某種考慮和需要可能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獲取業務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確保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業務準則和質量控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考慮具體業務的特點和分析客戶要求的合理性,謹慎決定是否滿足客戶的要求。如果披露這些信息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有效性,就不應當滿足客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對鑒證業務,如果披露這些信息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獨立性,就不得向客戶提供相關工作底稿信息。

第九章監控

本準則第九章(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主要說明對監控提出的總體要求,監控程序包括定期業務檢查,監控結果的處理,以及對投訴和指控的處理等方面的事項。

一、監控的總體要求

監控質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不斷修訂和完善質量控制制度,對于實現質量控制的兩大目標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本準則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適當的,并正在有效運行。這些監控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持續考慮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

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實施監控的目的,是為了評價:

(1)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情況;

(2)質量控制制度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3)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用是否得當,以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業務報告。

二、監控人員

本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應當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實施。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委派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或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其他人員履行監控責任。

三、監控內容

本準則第七十四條還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實施監控的內容,包括:

(1)質量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

(2)質量控制制度運行的有效性。

緊接著,本準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下列方面對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考慮和評價:

(1)確定質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對有關教育與培訓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饋意見;

(2)與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溝通已識別的質量控制制度在設計、理解或執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3)由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采取追蹤措施,以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時作出必要的修正。

本準則第七十五條還規定,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持續考慮和評價還, , 包括分析下列事項:

(1)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適當反映這些變化;

(2)有關獨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書面確認函;

(3)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4)與接受和保持客戶關系及具體業務相關的決策。

四、實施檢查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對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檢查的周期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二)檢查的組織方式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下列主要因素,確定周期性檢查的組織方式,包括對單項業務檢查時間的安排:

(1)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

(2)分支機構的數量及分布;

(3)前期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

(4)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5)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6)與特定客戶和業務相關的風險。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上述要素的基礎上,確定周期性檢查的具體組織方式,包括確定檢查周期的長短,每個周期內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是選取一項還是一項以上進行檢查,對單項業務檢查時間的安排等。

(三)確定檢查的時間、人員與范圍

本準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相關項目組。

參與業務執行或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應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在確定檢查的范圍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外部獨立檢查的范圍或結論,但這些檢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內部監控。

值得說明的是,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只是監控過程的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采取其他適當形式和方法實施監控。

(四)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殊考慮

考慮到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缺乏適當的內部資源,本準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檢查及其他監控程序。

五、監控結果的處理

本準則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了對監控結果的處理程序,包括:(1)確定所發現缺陷的影響與性質;(2)適時將缺陷及補救措施告知相關人員;(3)提出改進措施;(4)監控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不適當時的處理;(5)定期告知監控結果。下面分別加以闡述。

(一)確定所發現缺陷的影響與性質

本準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的影響,并確定這些缺陷屬于下列哪種情況:

(1)該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以及會計師事務, 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2)該缺陷是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二)適時將缺陷及補救措施告知相關人員

本準則第八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及建議采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適當人員。這樣規定是為了便于相關人員及時采取適當的行動。

(三)提出改進措施

本準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評價各種缺陷后,應當提出下列改進措施:

(1)采取與某項業務或某個成員相關的適當補救措施;

(2)將監控發現的缺陷告知負責培訓和職業發展的人員;

(3)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復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四)監控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不適當時的處理

本準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如果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有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采取適當的進一步行動,以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五)定期告知監控結果

本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傳達給項目負責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適當的行動。

本準則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傳達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已實施的監控程序;

(2)實施監控程序得出的結論;

(3)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本準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相關項目負責人以外的人員傳達已發現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體業務,除非指明具體業務對這些人員適當履行職責是必要的。

六、監控的記錄

本準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適當記錄下列監控事項:

(1)制定的監控程序,包括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程序;

(2)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的評價;

(3)識別出的缺陷,對其影響的評價,是否采取行動及采取何種行動的依據。

本準則第八十五條還規定,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評價的記錄包括下列方面:

(1)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遵守情況;

(2)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3)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適當遵守,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七、投訴和指控的處理

投訴和指控可能為監控提供線索,適當處理投訴和指控是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的重要方面。本準則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對投訴和指控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一)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適當處理針對下列事項的投訴和指控:

(1)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2)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投訴和指控既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也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外部。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接到的投訴和指控可能會涉及許多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準則依據其制定目的,主要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對業務質量問題或事項的投訴和指控,包括對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和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投訴和指控。

所謂適當處理有關投訴和指控,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要確保其能夠接收到有關質量方面的投訴和指控,及時、專業和公正地對投訴和指控進行調查,以及根據調查結果作出適當的處理。

(二)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

本準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問題。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方便可行的投訴和指控渠道,包括明確指出向誰投訴,并制定相關制度,保護信息提供者的正當權益。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投訴和指控的特點,尤其要注意區別對待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投訴和指控。

對于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投訴與指控,如來自客戶人員和客戶的往來方(如客戶的供貨商)等,由于他們不必擔心會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顯的個人利益或動機,會計師事務所通?梢哉J為,他們的投訴和指控具有較高程度的真實性。

相比之下,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投訴和指控,情況就復雜得多。從動機看,有善意、真實的投訴和指控與惡意、虛假的投訴和指控(可能涉及明顯的個人利益或動機);從方式看,有實名的投訴和指控與匿名的投訴和指控。

如果投訴和指控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予以保密,未經本人許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這樣,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才可能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質量問題。

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訴和指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全體人員表明,與實名的投訴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訴和指控更難調查和反饋,鼓勵用實名投訴和指控。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表明所有的投訴和指控都將得到記錄、調查并會將結果反饋給投訴和指控人。反饋調查結果通常采取書面形式。

(三)調查、記錄投訴和指控事項

本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調查投訴和指控事項,并對投訴和指控及其處理情況予以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本所內部不參與該項業務的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人員負責對調查的監督。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缺乏內部資源,因此,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

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證調查人員的客觀性和勝任能力,以及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從而為會計師事務所依據調查結果作出適當處理奠定必要的基礎。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委派有關負責人,專門負責確定需要進行何種調查,以及由誰進行調查。調查的方式包括內部詢問、征求法律意見、更全面地復核業務底稿和與本所員工座談等。所需要的調查技能可能涉及鑒證和會計、法律或者其他專業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四)采取適當的行動

本準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如果調查結果表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適當行動。

第十章記錄

本準則第十章(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主要說明對質量控制記錄的總體要求,質量控制記錄的方式和內容,以及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

一、質量控制記錄的總體要求

記錄質量控制情況,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質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對會計師事務所有著特殊的作用。為此,本準則第九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質量控制制度各項要素的運行情況形成適當記錄。

二、質量控制記錄的方式和內容

本準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在確定記錄的方式和內容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分支機構的數量;

(2)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3)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確定記錄的方式。例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利用電子數據庫記錄獨立性確認函、業績評價及監控檢查的結果等事項。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使用更多相對簡單的方法,如人工記錄、核對清單及表格等。

三、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

根據質量控制記錄的特點和效用,本準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足以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質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對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的記錄與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在性質上有明顯的區別。鑒證業務工作底稿是對項目組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以及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鑒證業務情況的記錄,同時也為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鑒證報告提供證據基礎。這類底稿在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時具有法定效力。因此,本準則明確規定了鑒證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對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的記錄通常屬于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檔案性質,主要供本所日后評價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修訂和完善質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本準則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需要自行確定這些記錄的保存期限。當然,如果法律法規有更高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將這些記錄保存更長的時間。

, , 包括分析下列事項:

(1)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適當反映這些變化;

(2)有關獨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書面確認函;

(3)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4)與接受和保持客戶關系及具體業務相關的決策。

四、實施檢查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對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檢查的周期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二)檢查的組織方式

本準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下列主要因素,確定周期性檢查的組織方式,包括對單項業務檢查時間的安排:

(1)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

(2)分支機構的數量及分布;

(3)前期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

(4)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5)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6)與特定客戶和業務相關的風險。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上述要素的基礎上,確定周期性檢查的具體組織方式,包括確定檢查周期的長短,每個周期內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是選取一項還是一項以上進行檢查,對單項業務檢查時間的安排等。

(三)確定檢查的時間、人員與范圍

本準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相關項目組。

參與業務執行或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應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在確定檢查的范圍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外部獨立檢查的范圍或結論,但這些檢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內部監控。

值得說明的是,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只是監控過程的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采取其他適當形式和方法實施監控。

(四)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殊考慮

考慮到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缺乏適當的內部資源,本準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檢查及其他監控程序。

五、監控結果的處理

本準則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了對監控結果的處理程序,包括:(1)確定所發現缺陷的影響與性質;(2)適時將缺陷及補救措施告知相關人員;(3)提出改進措施;(4)監控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不適當時的處理;(5)定期告知監控結果。下面分別加以闡述。

(一)確定所發現缺陷的影響與性質

本準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的影響,并確定這些缺陷屬于下列哪種情況:

(1)該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以及會計師事務, 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2)該缺陷是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二)適時將缺陷及補救措施告知相關人員

本準則第八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及建議采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適當人員。這樣規定是為了便于相關人員及時采取適當的行動。

(三)提出改進措施

本準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評價各種缺陷后,應當提出下列改進措施:

(1)采取與某項業務或某個成員相關的適當補救措施;

(2)將監控發現的缺陷告知負責培訓和職業發展的人員;

(3)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復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四)監控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不適當時的處理

本準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如果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有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采取適當的進一步行動,以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五)定期告知監控結果

本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傳達給項目負責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適當的行動。

本準則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傳達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已實施的監控程序;

(2)實施監控程序得出的結論;

(3)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本準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相關項目負責人以外的人員傳達已發現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體業務,除非指明具體業務對這些人員適當履行職責是必要的。

六、監控的記錄

本準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適當記錄下列監控事項:

(1)制定的監控程序,包括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程序;

(2)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的評價;

(3)識別出的缺陷,對其影響的評價,是否采取行動及采取何種行動的依據。

本準則第八十五條還規定,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評價的記錄包括下列方面:

(1)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遵守情況;

(2)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3)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適當遵守,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七、投訴和指控的處理

投訴和指控可能為監控提供線索,適當處理投訴和指控是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的重要方面。本準則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對投訴和指控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一)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適當處理針對下列事項的投訴和指控:

(1)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2)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投訴和指控既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也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外部。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接到的投訴和指控可能會涉及許多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準則依據其制定目的,主要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對業務質量問題或事項的投訴和指控,包括對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和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投訴和指控。

所謂適當處理有關投訴和指控,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要確保其能夠接收到有關質量方面的投訴和指控,及時、專業和公正地對投訴和指控進行調查,以及根據調查結果作出適當的處理。

(二)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

本準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問題。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方便可行的投訴和指控渠道,包括明確指出向誰投訴,并制定相關制度,保護信息提供者的正當權益。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投訴和指控的特點,尤其要注意區別對待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投訴和指控。

對于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投訴與指控,如來自客戶人員和客戶的往來方(如客戶的供貨商)等,由于他們不必擔心會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顯的個人利益或動機,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可以認為,他們的投訴和指控具有較高程度的真實性。

相比之下,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投訴和指控,情況就復雜得多。從動機看,有善意、真實的投訴和指控與惡意、虛假的投訴和指控(可能涉及明顯的個人利益或動機);從方式看,有實名的投訴和指控與匿名的投訴和指控。

如果投訴和指控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予以保密,未經本人許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這樣,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才可能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質量問題。

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訴和指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全體人員表明,與實名的投訴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訴和指控更難調查和反饋,鼓勵用實名投訴和指控。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表明所有的投訴和指控都將得到記錄、調查并會將結果反饋給投訴和指控人。反饋調查結果通常采取書面形式。

(三)調查、記錄投訴和指控事項

本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調查投訴和指控事項,并對投訴和指控及其處理情況予以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本所內部不參與該項業務的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人員負責對調查的監督。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缺乏內部資源,因此,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

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證調查人員的客觀性和勝任能力,以及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從而為會計師事務所依據調查結果作出適當處理奠定必要的基礎。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委派有關負責人,專門負責確定需要進行何種調查,以及由誰進行調查。調查的方式包括內部詢問、征求法律意見、更全面地復核業務底稿和與本所員工座談等。所需要的調查技能可能涉及鑒證和會計、法律或者其他專業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四)采取適當的行動

本準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如果調查結果表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適當行動。

第十章記錄

本準則第十章(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主要說明對質量控制記錄的總體要求,質量控制記錄的方式和內容,以及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

一、質量控制記錄的總體要求

記錄質量控制情況,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質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對會計師事務所有著特殊的作用。為此,本準則第九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質量控制制度各項要素的運行情況形成適當記錄。

二、質量控制記錄的方式和內容

本準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在確定記錄的方式和內容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分支機構的數量;

(2)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3)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確定記錄的方式。例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利用電子數據庫記錄獨立性確認函、業績評價及監控檢查的結果等事項。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使用更多相對簡單的方法,如人工記錄、核對清單及表格等。

三、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

根據質量控制記錄的特點和效用,本準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足以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質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對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的記錄與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在性質上有明顯的區別。鑒證業務工作底稿是對項目組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以及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鑒證業務情況的記錄,同時也為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鑒證報告提供證據基礎。這類底稿在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時具有法定效力。因此,本準則明確規定了鑒證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對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的記錄通常屬于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檔案性質,主要供本所日后評價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修訂和完善質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本準則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需要自行確定這些記錄的保存期限。當然,如果法律法規有更高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將這些記錄保存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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