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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四)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四)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本法執行主體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辦法》第4條修訂后形成的,主要是將原辦法中“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將“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修訂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使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對稅務機關的稱謂更名規范。


  根據本條規定,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進行管理。國家之所以要統一管理發票,在于發票是記錄商品交換的原始證明。通過行政管理權利保證發票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社會性,有利于保護公有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發展。國家之所以授予稅務機關一管理發票的行政管理職權,在于發票是進行稅收監控和稅收稽查的重要依據,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而充足的稅收收入是保障國家正常運轉的經濟基礎。


  統一行使發票管理職權,是稅務機關有效管理發票的重要條件。從行政管理學的角度來講,機構的統一性和職能的完整性,是行政管理高效率的重要保障。如果政出多門,對同一管理對象實行管理,必然會造成整個管理活動的混亂,大大降低管理效率。


  發票一直由稅務機關管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稅收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發票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范圍越來越大,其法律地位相應加強,發票管理在加強稅收征管、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層次有兩方面作用:一是根據經濟發展的形勢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制定各項行之有效的發票管理制度和辦法。二是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全過程實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同時運用檢查和處罰手段監督發票管理相對人依法使用發票,從而在達到加強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的目的。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發票在經濟生活和稅收征收管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然而,一些人為了經濟利益,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如:一些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開具和使用發票,隱瞞收入,擴大成本,亂攤費用,偷逃稅收的現象屢禁難止;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應開不開,虛開發票,利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走私販私、侵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利用發票實施違法行為不僅侵蝕國家稅基,還為其他經濟犯罪提供便利,成為經濟活動的一個頑疾。這種狀況如不改變,勢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秩序。為了進一步規范發票管理秩序,加強發票管理,減少發票違法行為,本辦法再一次重申了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的唯一的執法主體地位,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發票是一切經營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收付款時開具和收取的一種合法憑證,它與每個企業單位和個人都有著密切的關系。由于發票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不可能單靠稅務部門獨立完成,必須有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本合。在發票管理工作中,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與發票管理有著密切的聯系;財政部門應當監督各類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杜絕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加強行政事業性收款收據的管理,防止這類收據的流失和不符合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出現;各級審計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配合,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對各單位發票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自己的職權,抓好打擊非法倒買倒賣發票管理工作,協助稅務機關整頓發票管理秩序;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打擊非法印制、轉借轉讓發票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稅務機關管好發票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稅務部門也應當積極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發票管理工作,以期更好地發揮發票的經濟監督職能,引導社會經濟秩序沿著科學、持續、可協調的軌道發展,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起到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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