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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董事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頒布時間:2012/1/2 12:12:31

常務董事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常務一般是指主持日常工作的意思。在現實中總聽說常務副市長、常務委員等,這里的常務指的是第一副職。

    “常務董事”在我們國家《公司法》里面沒有,在外國或者港澳臺的公司法律法規里面有。

    “常務董事”在境外法律法規里面,通常是指公司的全職董事,被公司任命完成特定的任務,拿公司的固定報酬,為公司做事的人員。他與“非常務董事”相對。

    “非常務董事”是指不承擔積極的管理義務,通常不拿固定報酬的董事。通常是一定領域專家或知名人物,非常務董事對于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有相當大的作用。我們國家的上市公司聘任有“獨立董事”,就跟這種基本類似。

    常務董事的英文是“the executive director”,直譯過來就是“執行董事”。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兩者就是同一個東西。但我們國家公司法已經有“執行董事”的概念,主要是指不設董事會的中小型有限責任公司中,行使董事會職權的人。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兩者意思又不一樣,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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