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稅收政策分析(二)
頒布時間:2012/1/24 12:12:12
勞務派遣稅收政策分析(二)
四、派遣員工涉及的主要是個人所得稅
派遣勞工的報酬一般是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的,但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實際工作中,派遣勞工除了從派遣單位獲得勞務報酬之外,還能從實際用工單位獲得午餐補助、節假日的加班費、實物補助等,這樣就可能從兩處同時取得工資薪金,那么針對這個問題,派遣勞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國稅發[1994]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從文件的內容上看,該規定只適用于外資企業,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不適合此條規定。
根據稽便函[2008]115號《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問題(九)關于派遣員工扣繳義務人問題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單位都支付薪資,兩方都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扣繳稅款,但個人同時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資,則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國務院令第6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贛地稅發[2006] 170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較為詳盡,分三種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用工單位為扣繳義務人、雙方均為扣繳義務人且勞務用工自行申報。
目前,勞務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個稅的起征點提高之后,即便是從派遣企業和用工企業兩處取得工資,扣除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后,也未必能達到起征點,如果超過了起征點,從當前的規定來看,只有由個人按稅法規定選擇并固定一地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但不過筆者認為:采用國稅發[1994]89號第三條的規定更有利于征管,同時更有利于納稅人的方便。
另外,用工單位直接發放派遣工午餐補助、節假日的加班費、實物補助,這些費用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卻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因為其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仍然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被派遣人員的這部分工資性收入由用工單位發放,勞務派遣公司另行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這樣,這筆費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還有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業外派本企業施工人員從事施工作業的問題,國稅函[2006]4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建筑企業對外承包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按實際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價款的,則對其取得全部價款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建筑企業根據施工單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業施工人員,并按實際派遣施工人員的人數與施工單位結算價款,則對其從施工單位實際取得的收入,按勞務派遣業務,依“服務業-其它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兩項勞務均不同于本文所探討的勞務派遣,應按照適用的稅目繳納相關稅費。
勞務派遣的相關稅收政策:
1、津地稅企所[2010]6號《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
5、財稅[2009]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6、國稅發[1994]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7、稽便函[2008]115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8、國務院令第6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9、贛地稅發[2006] 170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10、冀勞社[2003]73號《河北省勞務派遣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本文參考:1、《淺析勞務派遣涉及的主要稅收政策》 南通市如東地方稅務局袁景蘭
2、《勞務派遣用工稅收政策》 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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