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綠卡但從未長期居住過的中國公民,如何計算個稅?
頒布時間:2012/3/10 12:12:34
取得綠卡但從未長期居住過的中國公民,如何計算個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中國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綠卡,但本人從未在新加坡長期居住過。王某在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可否適用附加扣除費用的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三條規定,華僑身份的界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為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因此,雖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權,但如果不符合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的規定,仍不適用附加扣除費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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