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相關業務問題(省國稅)
頒布時間:2012/3/20 12:12:12
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相關業務問題(省國稅)
注:藍色斜體字為個人觀點
依據2011年12月全省國稅系統匯算清繳暨后續管理會議精神,對提交會議討論具有普遍性的業務問題,省局所得稅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對新辦軟件企業界定問題。
軟件企業認定需要履行嚴格的程序,企業各項經濟指標須經過幾年方能達到規定的標準,一個從無到有組建的企業不可能成立時就被認定為軟件企業。鑒于目前國家對新辦軟件企業沒有明確界定,為了支持和鼓勵軟件行業發展,我省暫定為只要企業第一次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即可視為新辦軟件企業,依照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關于企業取得與免稅項目相關的補貼收入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問題。
在總局沒有下文明確前,按財稅[2011]70號規定,政府給予的相關補貼收入若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按不征稅收入處理。
三、不征稅收入事后備案問題。
根據省局優惠備案的規定(遼國稅發[2010]59號),不征稅收入可比照文件中關于事后備案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該備案項目應錄入CTAIS系統的其他欄下,并建立相應管理臺帳,加強后續跟蹤管理。
四、關于農村信用聯社享受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減計10%的備案問題。
根據財稅[2010]4號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規定。要求農村信用社,在上報信用聯社“收貸收息憑證”上注明農戶的身份證號,在信用聯社明細賬的項目上增加身份證號一欄,如有重名可按身份證號排序避免一戶多次多貸現象。應按事后備案管理,備案所需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材料;
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
3、農戶貸款明細帳(注明農戶的身份證號);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業籌建期間取得政府補助收入,應確認收入并計入收入總額,不得直接沖減開辦費用。
還是針對企業的購地返款說的。
六、企業為職工報銷住房取暖費問題。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有關職工福利費的規定,應列入職工福利費。
七、納稅人按國家民政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以及省級民政、物價、財政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八、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開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在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時候進行計算扣除。
意味著如果開辦期跨年了,可以合并在取得收入的當年統一計算調整。如果取得收入當年的招待費就已經超過收入的5‰的話,合并計算就沒有意義了。
九、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處理問題。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 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填報年度申報表時,在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前,省局明確2011年度匯算清繳口徑為:一是年度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行及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行按“預售收入”的全額同時填列;附表三第五十二行“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按年度申報表原規定進行填列。
解決了預售收入可以計提招待費等費用計提基數的問題。但仍然沒有提及結轉收入之后避免重復作為計提基數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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