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地區如何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頒布時間:2012/3/29 12:12:39
“營改增”地區如何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如何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附件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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