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所得稅預繳、匯算清繳計算方法
頒布時間:2012/4/5 12:12:08
總分機構所得稅預繳、匯算清繳計算方法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其中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因此,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統一計算收入和費用
總分機構在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將總分機構視為一個企業法人,法人單位之內各機構之間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往來,稅務上不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其稅法依據如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因此,筆者認為,匯算清繳時,總分機構內部發生的收入,不按銷售處理,銷售價格不公允也不需要調整。在計算總分機構總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應按扣除內部往來后的收入為基數計算。同時,總分機構應執行統一的稅收管理制度,按匯算清繳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要求辦理稅務事宜,如各項備案、減免稅審批等。還應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如資產折舊攤銷時間、準備金制度等,但當地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社保繳納、工資最低標準等。在計算捐贈限額時,按合并后的會計利潤總額計算。但根據規定,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預繳稅款分配計算方法
一般情況下,總分機構應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優惠政策和稅率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總分機構之間有執行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不同稅率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預繳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例如,某總分機構企業計算2011年某季度累計實現利潤額為200萬元,下屬三個跨省市設立的二級非法人分支機構,總機構適用25%的稅率。稅款分配及其年度三項指標如下:分支機構合計經營收入總額為2000萬元、工資總額為100萬元,資產總額為1500萬元。對應三項指標基數分別為,機構一:收入800萬元、工資50萬元、資產500萬元,稅率12.5%;機構二:收入600萬元、工資20萬元、資產400萬元,稅率25%;機構三:收入600萬元、工資30萬元、資產600萬元,稅率24%.
第一,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機構一分攤比例為0.35×(800÷2000)+0.35×(50÷100)+0.30×(500÷1500)=0.415;機構二分攤比例為0.35×(600÷2000)+0.35×(20÷100)+0.30×(400÷1500)=0.255;機構三分攤比例為0.35×(600÷2000)+0.35×(30÷100)+0.30×(600÷1500)=0.33.
第二,計算總分機構應預繳稅款。合計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相關規定,總機構100萬元,分支機構100萬元。因此,各自按照分配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總機構為(200×50%)×25%= 250000(元);機構一為(100×0.415)×12.5%=51875(元);機構二為(100×0.255)×25%=63750(元);機構三為(100×0.33)×24%=79200(元),合計444825元。
第三,在計算合計預繳企業所得稅444825元基礎上,重新按總分機構分配比例劃分預繳稅款。其中總機構為444825×50%=222412.50(元);機構一為444825×50%×0.415=92301.20(元);機構二為444825×50%×0.255=56715.20(元);機構三為444825×50%×0.33=73396.10(元)。
匯算清繳稅款計算方法
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規定,匯算清繳時,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因素計算確定,不是按預繳的三因素基數計算分配比例。
例如,某深圳企業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總機構匯總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總機構適用24%稅率,三個分支機構適用的稅率均為25%.2011年企業匯算清繳年度三因素數據為:為計算方便,假如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均為50萬元;分支機構一的三因素均為10萬元;分支機構二的三因素均為15萬元;分支機構三的三因素均為25萬元。由此,計算三個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分別為20%、30%和50%。
匯算清繳時,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總機構應納稅所得額:100×50%=50(萬元);分支一應納稅所得額:50×20%=10(萬元);分支二應納稅所得額:50×30%=15(萬元);分支三應納稅所得額:50×50%=25(萬元)。
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應納稅額:50×24%=12(萬元);分支一應納稅額:10×25%=2.5(萬元);分支二應納稅額:15×25%=3.75(萬元);分支三應納稅額:25×25%=6.25(萬元)。企業當年度匯算清繳合計應納所得稅額為:12+2.5+3.75+6.25=2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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