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先租后售的稅務處理
頒布時間:2012/4/17 12:12:45
新產品先租后售的稅務處理
轉自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目前,很多企業都在不斷研發新產品,以求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這些新產品尚未全面進入市場之前,部分企業采取了先出租后銷售的策略,爭取消費者和市場的認可。這些新產品臨時用于出租,收回后有的可以直接用于銷售,有的則需要進一步加工調試后才能銷售。臨時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視同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視同銷售又該如何確定銷售額呢?
通常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新產品用于出租,即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該視同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只不過,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產品的最終目的和用途,是通過長期租賃的方式實現收益,或是通過其他方式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比如用于職工食堂、幼兒園等福利部門,來實現產品的價值。但這里的新產品臨時出租,并非企業研發新產品的最終流向,也就不能簡單理解為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這種情況下無須申報繳納增值稅。因為企業將研發生產的新產品臨時用于出租,并沒有將新產品的所有權進行轉移,承租方使用一段時間后產品仍由出租方收回,這時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租賃業”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企業的這種臨時出租行為,不能簡單機械地理解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須等到收回的這些產品,再直接銷售或者進一步生產加工以后才能銷售而所取得的收入,即在最后銷售環節申報繳納增值稅。這里需要提醒注意,企業銷售收回長期用于出租的新產品(包括長期使用后、收回時已經不能再正常使用的報廢產品),這時企業已經實現產品所有權轉移,應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實踐中,有些財務人員將長期出租后收回的固定資產類產品(如機械設備廠將自己生產的塔吊,出租給建筑施工方長期使用),在銷售時將他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項目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錯誤的稅務處理。
例如,某機械設備廠將自產的建筑用塔吊長期用于出租,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處理,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因其購進貨物(如原材料)是用于“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項目,這部分購進貨物(如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假如該企業將自產的建筑用塔吊出租一年,臨時出租期間不視同銷售處理,等一年出租到期收回后再出售,或者經過維修,或者經過進一步的加工后再出售,則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17%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而原來購進用來生產塔吊設備的原材料同樣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對于視同銷售,其銷售額的確定,應該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有關“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規定來進行。
企業自產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貨物暫時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服務業——租賃業”繳納5%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從各種來源取得的銷售貨物收入、轉讓財產收入、租金收入等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
如果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貨物最終目的是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若短暫用于出租,則租金收入既要申報繳納營業稅、也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租期到后收回機器設備或其他貨物再出售,則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這兩種情況相應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
《中國稅務報》第3343期,第12版:服務熱線,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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