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防偽稅控設備費用的財稅處理
頒布時間:2012/5/12 12:12:39
購置防偽稅控設備費用的財稅處理
來源: 中國稅務網
作者:陳飛鴻 陳萍生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有關稅收和會計處理主要如下。
購置設備應為初次購買
按照規定,可以抵扣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必須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抵減范圍為增值稅稅控系統購置費和技術維護費
列入抵扣范圍的包括兩大項,即增值稅稅控系統和相關的技術維護費。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文件同時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抵減金額歸屬為減征稅額
上述兩項抵減增值稅的費用,不屬于進項稅額抵扣,而是作為增值稅的減征稅額。因此,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當期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或部分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應將抵減金額填入相應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本期應納稅額不足抵減減征額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遞減稅額會計上應作為收入處理
根據規定,由于上述兩項抵減金額不作為進項稅額,因此,允許抵減的兩項費用不能作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處理。考慮到屬于增值稅的減征稅額,根據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雖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政府補助,但應作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進行會計核算處理。
如企業購置專用設備5000元(含稅價)時,借記“固定資產——稅控設備”5000元,貸記“銀行存款”5000元;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額)”5000元,貸記“營業外收入”5000元。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為財政性資金,按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處理。企業今后就該項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時,也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企業支付技術維護費2000元時,借記“管理費用”2000元,貸記“銀行存款”2000元;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額)”2000元,貸記“營業外收入”2000元。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為財政性資金,按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處理。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維護費,也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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