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頒布時間:2012/4/29 12:12:46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引言:隨著企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越來越苛刻,我國企業越來越重視運用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營銷方法來建立廣泛而叉長期穩定的客戶關系。但是,由于獎勵積分的銷售形式所帶來的收入不是授予積分的同時就實現的,因此,如何進行會計業務處理多年來大家意見不一。隨著2008年財政部的財會函[2008]60號的發布,我國上市公司統一了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本文,擬從該業務的經濟實質和會計處理的差異出發,介紹有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業務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積分,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將獎勵積分兌換企業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務。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銷售方式,可以吸引顧客再次消費,培養客戶關系。該業務應該至少包括兩個業務環節。第一步,配送積分,即企業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通過設置一定的獎勵積分政策,授予客戶一定分值的積分。客戶在未達到兌換積分條件之前,進行積分積累;第二步,積分兌換,即客戶在積滿一定分值、達到企業規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兌換條件時,可以兌現商品或服務。當然客戶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放棄積分兌換。
那么,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呢?
2008年財政部的《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人當期損益”,并指出企業已經進行的處理與該通知中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其基本的會計處理模式采用了遞延收入法。
所以,企業的獎勵積分計劃主要涉及三筆會計處理,即對授予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客戶兌換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和期末的遞延所得稅業務處理。下面我們設置一個虛擬的案例,追蹤一筆業務的發生,來說明授予客戶積分業務的整個流程的會計處理和相關稅務問題。
【案例】某大型百貨商場的會員卡獎勵積分計劃如下:客戶滿足一定條件申請辦理積分卡。購物時出示積分卡并按不同類別商品的積分規則進行積分,積分;可按表l、規定兌換返利卡或者換購同等價格的商品。返利卡在該商場視同現金使用。但不可兌換現金。會員卡有效期為2年,若連續6個月未有新的積分注入,卡內所有積分自動注銷。如表1。

假設2010年5月1日該商場發生以下兩筆業務:
(1)銷售了650 000元的商品,并贈送積分500 000分,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款項全部收存銀行。
(2)戶以獎勵積分共兌換返利卡2 500元,換購商品l 000元。因各種原因注銷獎勵積分共10 000分。
由于財會函【2008】60號中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按照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者應收賬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者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企業需要在本次銷售結束后,根據獎勵積分的兌換價值、歷史客戶分布區間和積分兌換率等實際情況來測算預計將兌換的積分的公允價值。本例中,該商場做出測算如表2。

【測算公式】1個積分的公允價值=∑(兌獎標準×客戶區間比例×兌換率)
本例中,1個積分的公允價值為0.01097元。所以2010年5月1日授予的500 000個積分中預計用于兌換的積分的公允價值為5 485元。
會計業務處理
1.銷售商品并授予積分的業務處理。
由于商場在銷售商品的同時授予了客戶獎勵積分,因此需在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和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者應收賬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50 000
貸:主營業務收644 515
遞延收益 5 485
2.顧客兌換積分的業務處理。
客戶在滿足條件兌換獎勵積分時,企業應將原計人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
(1)兌換為返利卡。
該商場客戶將積分兌換成返利卡。在未使用前確認為預收賬款、,待客戶使用該返利卡購買商品或勞務時,再確認為銷售收入。本例中,5月1日用于兌換為返利卡的金額為2 5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收益 2 500
貸:預收賬款 2 500
(2)直接用于購買商品
借:遞延收益 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由于該商場在測算獎勵積分公允價值時已考慮了積分的兌換率因素,即預計了部分積分會不被兌換,因此,當獎勵積分由于種種原因失效而被注銷時,不進行賬務處理。對實際積分兌換率與估計出現的差異,通過報告期末對公允價值的調整來進行修正。
3.估計發生變化的處理。
例如,由于受到競爭對手的營銷策略沖擊,該商場在某會計期間根據實際兌換情況對客戶分布區間和獎勵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調整,測算出每一積分的公允價值為0.01元。假設該會計期末,客戶已取得有權兌換的獎勵積分余額為30 000 000分,“遞延收益”賬戶的貸方余額為400 000元。則應調整的遞延收益為:30 000 000*0.01-400 000=-100 000(元)
借:遞延收益 1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涉及的遞延所得稅處理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獎勵積分銷售收取或應收的貨款應全部確認為當期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按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的“遞延收益”這一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與會計核算的“遞延稅款”賬戶形成了可抵扣暫時陛差異。需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對此項進行納稅調整。
假設該商場年末“遞延收益”的賬戶余額為100 000元,與之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戶期初余額為12 000元。該商場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000-0=100 000(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000*25%=25 000(元)
則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3 000
貸:所得稅費用1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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