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分立分割土地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頒布時間:2012/5/29 12:12:21
房企分立分割土地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問題】
A房地產公司因經營需要,分立為A、B兩個房地產公司,原A公司續存,分立公司(B)股東和股權比例都與原公司(A)相同。公司分立中,土地的分割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解答】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青地稅函[2009]4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房地產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派生方、新設方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分立前原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和發生的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按規定計入扣除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股東將持有的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參照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分立,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房地產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分立前原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和發生的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按規定計入扣除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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