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分立中稅收優惠金額的界定
頒布時間:2012/5/31 12:12:36
企業合并、分立中稅收優惠金額的界定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案例:
A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已經享受完畢,M公司從2008年開始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2010年12月31日,A公司對M公司吸收合并,該項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合并日A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M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4000萬元,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2011年存續企業A公司實現應納稅所得額3000萬元。
問題:
4號公告28條規定,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這里的資產比例是指按照公允價值比例,還是賬面價值比例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凈資產賬面價值比例來享受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金額=3000萬×(4000萬÷1.4億)=3000萬×28.57%=857.14(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857.14×25%÷2+(3000-857.14)×25%=642.86(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公允價值比例來享受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金額=3000×(5000萬÷1.5億)=3000萬×33.33%=1000(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000萬×25%÷2+(3000-1000)×25%=625(萬元)
分析:
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被合并企業稅收優惠之所以按照資產比例來享受,是將資產的盈利能力與稅收優惠掛鉤,而資產的盈利能力與資產的公允價值相關,與賬面價值無關。因此,從理論上來看,這里的資產比例按照公允價值更為恰當。但是基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尤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一般企業不進行資產評估,難以取得公允價值,且公允價值容易操縱,從征管的角度出發,也可以規定按照賬面資產比例確定。
目前,59號文件對此的界定并不清晰,鑒于過渡期優惠政策在2012年仍有可能適用,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