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以前年度印花稅如何稅務處理
頒布時間:2012/5/31 12:12:35
補繳以前年度印花稅如何稅務處理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問題】
我公司主營商品銷售,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局繳納。由于征收政策不明 確,我公司從2009年開始一直未繳納印花稅,管理費用中也沒有計提稅金。2011年,地稅局核定了我公司的印花稅計算方法與金額,并讓我公司補繳了2009、2010年的印花稅金,但沒有征收滯納金以及罰款。我公司將該部分稅金全部計入到了當期的管理費用中。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稅匯算時全額列支該部分費用?如果本年不能列支,是否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進行相應的納稅處理?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補繳以前年度應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03]181號)規定,納稅人當年未提取繳納,以后年度自行補繳或稅務機關查補的以前年度應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科目對補繳年度作所得稅納稅調整,該部分補繳稅款不得在補繳年度重復計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應按照稅款所屬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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