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況下由承租方繳房產稅
頒布時間:2012/5/31 12:12:39
特定情況下由承租方繳房產稅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公司租賃廠房進行生產,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承租人不用繳納房產稅。但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的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因此,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人即承租人也要繳納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96號)第五條規定,對在清理檢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規定承租人為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對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規定的方式將《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找到出租方并繳納稅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
此外,出租土地的,應由出租方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如果出租方出租的系集體土地,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