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財稅[2012]26號公布的公益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扣除
頒布時間:2012/5/31 12:12:40
通過財稅[2012]26號公布的公益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扣除
轉自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日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聯合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財稅[2012]26號)。
因此, 專家提醒企業或個人, 通過該名單內的公益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相關法規鏈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2]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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