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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區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

頒布時間:2012/7/15 12:12:03

明確區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此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中,已經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00元以上金額標準。只要是符合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就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業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屬于存貨。低值易耗品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使用年限不超過12個月。

  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規定,固定資產是同時具有以下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規定,低值易耗品為周轉材料,屬于存貨,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認定標準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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