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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用指南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用指南

(2010年I1月1日修訂)  

 一、治理層(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1.治理結構因被審計單位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異,反映了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以及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所有權特征等方面的影響。例如:

 (1)在某些國家或地區,被審計單位設有監事會(其全部或主要成員不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與董事會在法律上是分離的(即“雙層”結構)。在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被審計單位的監督和執行職責是單一或一元化的董事會(即“單層”結構)的法定責任。

 (2)在某些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職位是被審計單位法律結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司董事。在其他一些被審計單位,如某些政府性質的實體,則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的機構承擔治理職責。

(3)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的部分或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治理層與管理層由不同的人員組成。

(4)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負責批準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其他一些情況下,管理層負有這一責任。

 2.在大多數被審計單位,治理職責是治理機構的集體責任,如董事會、監督委員會、合伙人、業主、管理委員會、治理委員會、受托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但是,在某些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由一個人承擔治理職責,如在沒有其他業主情況下的業主兼經理,或單獨的一名受托人。當治理職責是一項集體責任時,可能由下設組織(如審計委員會甚至個人)負責具體工作以協助治理機構履行責任。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下設組織或個人可能負有與治理機構不同的法定責任。

3.這些差異意味著本準則不可能對所有審計業務詳細規定注冊會計師就特定事項與誰溝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沒有正式界定治理結構的被審計單位(如某些家族企業、非營利組織和政府性質的實體),從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業務環境中可能難以明確識別出適當的溝通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與委托方討論或約定應當與哪些相關人員溝通。在決定與誰進行溝通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和治理過程,適當的溝通人員可能因擬溝通事項的不同而異。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規定了集團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具體事項。如果被審計單位是集團的組成部分,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與之溝通的適當人員取決于業務環境和擬溝通的事項。在某些情況下,許多組成部分可能在同一內部控制系統中執行相同的業務,并采用相同的會計實務。如果這些組成部分的治理層是相同的(如隸屬于同一董事會) 為避免重復,注冊會計師可以同時就這些組成部分與治理層溝通,以實現溝通目的

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溝通(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5.在考慮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溝通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事項:

    (1)下設組織與治理層各自的責任;

    (2)擬溝通事項的性質;

    (3)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下設組織是否有權就溝通的信息采取行動,以及是否能夠提供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信息和解釋。

 6.在決定是否需要與治理機構溝通信息時,注冊會計師可能受到其對下設組織與治理機構溝通相關信息的有效性和適當性的評估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時明確指出,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保留與治理機構直接溝通的權利。

  7.在許多國家或地區,被審計單位設有審計委員會(或名稱不同的類似下設組織)。盡管審計委員會的具體權力和職責可能不同,但與其溝通已成為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關鍵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則建議:

(1)邀請注冊會計師定期參加審計委員會會議;

(2)審計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相關成員定期與注冊會計師聯系;

(3))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會見注冊會計師。

二、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時的情形(參見本準則第十四條)

  8.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此時需要對如何運用溝通的要求進行調整,以反映這一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與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的可能不能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例如,在一家所有董事都參與管理的公司中,某一董事(如負責市場營銷的董事) 可能并不知道注冊會計師與另一董事(如負責財務報表編制的董事)討論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的事項

(一)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參見本準則第十五條)

9.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通常包含在審計業務約定書或記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其他適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向治理層提供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適當形式的書面協議的副本,可能是與其就下列相關事項進行溝通的適當方式:

 (1)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責任,主要集中在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上。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包括財務報表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有關的熏大事項;

(2)審計準則并不要求注冊會計師設計程序來識別與治理層溝通的補充事項;

(3)注冊會計師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議或適用于該業務的其他規定,承擔所需要溝通特定事項的責任(如適用)。

10.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議或適用于該業務的其他規定,可能要求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進行更廣泛的溝通。例如:

 (1)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議可能要求溝通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在提供除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服務時發現的特定事項;

 (2)授權對公共部門實體進行審計的文件可能要求注冊會計師溝通其執行其他工作時(如績效審計)注意到的事項。

    (二)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

  11.就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進行溝通可以:

    (1)幫助治理層更好地了解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結果,與注冊會計師討論風險問題和重要性的概念,以及識別可能需要注冊會計師追加審計程序的領域;

    (2)幫助注冊會計師更好地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12.在與治理層就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進行溝通時,尤其是在治理層部分或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保持職業謹慎,避免損害審計的有效性。例如,溝通具體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問安排,可能因這些程序易于被預見而降低其有效性。

 13.溝通的事項可能包括:

 (1)注冊會計師擬如何應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特別風險;

 (2)注冊會計師對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審計中對重要性概念的運用。

 14.可能適合與治理層討論的計劃方面的其他事項包括:

  (1)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以及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人員如河以建設性和互補的方式更好地協凋和配合工作。

  (2)治理層對下列問題的看法:

    ①與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中的哪些適當人員溝通;

   ②治理層和管理層之間的責任分配;

   ③被審計單位的目標和戰略,以及可能導致重大錯報的相關經營風險;

   ④治理層認為審計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事項,以及治理層要求注冊會計師追加審計程序的領域;

⑤與監管機構的重要溝通;  

⑥治理層認為可能會影響財務報表審計的其他事項。

(3)治理層對下列問題的態度、認識和措施:

    ①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及其在被審計單位中的重要性,包括治理層如何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舞弊發生的可能性或如何發現舞弊措施。

(4)治理層應對會計準則、公司治理實務、交易所上市規則和相關事項變化的

(5)治理層對以前與注冊會計師溝通作出的反應。

15.盡管與治理層的溝通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計劃審計的范圍和時間安排,但并不改變注冊會計師獨自承擔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包括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所需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責任。

(三)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

    16.溝通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層提供進一步信息以完善獲取的審計證據。例如,注冊會計師可以證實治理層對與特定的交易或事項有關的事實和情況有著與其相同的理解。

會計實務重大方面的質量(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17.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允許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和有關會計政策和財務報表披露的判斷。就會計實務重大方面的質量進行開放的、建設性的溝通,可能包括評價重大會計實務的可接受性。本指南附錄列舉了溝通中可能包括的事項。

    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

    18.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可能包括下列事項:

    (1)管理層在提供審計所需信息時出現嚴重拖延;

    (2)不合理地要求縮短完成審計工作的時間;

    (3)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需要付出的努力遠遠超過預期;

    (4)無法獲取預期的信息;

    (5))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層不愿意按照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或不愿意延長評估期間。

    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困難可能構成對審計范圍的限制,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已與管理層討論或需要書面溝通的重大事項(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

19.已與管理層討論或需要書面溝通的重大事項可能包括:

   (1)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環境,以及可能影響重大錯報風險的經營計劃和戰略;

   (2)對管理層就會計或審計問題向其他專業人士進行咨詢的關注;

   (3)管理層在首次委托或連續委托注冊會計師時,就會計實務、審計準則應用、審計或其他服務費用與注冊會計師進行的討論或書面溝通。

與財務報告過程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四)項)

20.審計中出現的、與治理層履行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職責直接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可能包括已更正的、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對事                

三、溝通的過程

 (一)確立溝通過程(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

 28.清楚地溝通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以及期望溝通的大致內容,有助于為有效的雙向溝通確立基礎口

29.討論下列事項可能有助于實現有效的雙向溝通:

   (1)溝通的目的。如果目的明確,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就可以更好地就相關問題和在溝通過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動取得相互了解;

   (2)溝通擬采取的形式;

   (3)由審計項目組和治理層中的哪些人員就特定事項進行溝通;

   (4)注冊會計師對溝通的期望,包括將進行雙向溝通以及治理層就其認為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事項與注冊會計師溝通。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事項包括,可能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產生重大影響的戰略決策,對舞弊的懷疑或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或勝任能力的疑慮;

   (5)對注冊會計師溝通的事項采取措施和進行反饋的過程;

  (6)對治理層溝通的事項采取措施和進行反饋的過程。

  30.溝通過程隨著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這些具體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治理結構、治理層如何開展.T.作,以及注冊會計師對擬溝通事項的重要性的看法。難以建立有效的雙向溝通可能意味著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參見本指南第44段)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31 .相對于上市實體或大型被審計單位,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可以以不太正式的方式來與治理層溝通。

    與管理層的溝通

    32,許多事項可以在正常的審計過程中與管理層討論,包括本準則要求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這種討論有助于確認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以及特別是)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承擔的責任。

    33.在與治理層溝通某些事項前,注冊會計師可能就這些事項與管理層討論,除非這種做法并不適當。例如,就管理層的勝任能力或誠信與其討論可能是不適當的。除確認管理層的執行責任外,這些初步的討論還可以澄清事實和問題,并使管理層有機會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和解釋。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與治理層溝通前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相關事項。

  與第三方的溝通

    34.治理層可能希望向第三方(如銀行或特定監管機構)提供注冊會計師書面溝通文件的副本。在某些情況下,向第三方披露書面溝通文件可能是違法或不適當的。在向第三方提供為治理層編制的書面溝通文件時,在書面溝通文件中聲明以下內容,告知第三方這些書面溝通文件不是為他們編制,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實的重大錯報或重大不一致。

  (四)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參見本準則第十八條)

    21.注冊會計師需要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包括對獨立性的要求。

    22.擬溝通的關系和其他事項以及防范措施因業務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通常包括:

    (1)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包括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度推介、密切關系和外在壓力產生的不利影響;

    (2)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規定的防范措施、被審計單位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自身的防范措施。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要求溝通的內容可能包括注冊會計師無意中違反與獨立性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以及已采取或建議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

    23.適用于上市實體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溝通要求,可能對其他被審計單位也具有相關性,尤其是那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被審計單位,其經營活動、規模或公司地位使之具有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不是上市實體,但可能適合溝通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的被審計單位的示例包括公共部門實體、信貸機構、保險公司和退休金基金等。此外,可能存在與獨立性溝通不相關的情形,例如,當治理層的全部成員已經通過其管理活動知悉了相關事實時。在被審計單位由業主進行管理,而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事務所除財務報表審計外很少與被審計單位交往時,這種情形尤其可能出現。

   (五)補充事項(參見本準則第四條)

    24.治理層對管理層的監督包括確保被審計單位設計、執行和維護恰當的內部控制。

    25.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一些補充事項,雖然這些事項不一定與監督財務報告流程有關,但對治埋層監督被審計單位的戰略方向或與被審計單位受托責任相關的義務很可能是重要的。這些事項可能包括與治理結構或過程有關的重大問題、缺適當授權的高級管理層作出的重大決策或行動。

    26.在確定是否與治理層溝通補充事項時,注冊會計師可能就其注意到的某類事項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討論,除非在具體情形下不適合這么做。

    27.如果需要溝通補充事項,注冊會計師使治理層注意下列事項可能是適當的:

    (1)識別和溝通這類事項對審計目的(旨在對財務報表形成意見)而言,只是附帶的;

    (2)除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所需實施的審計程序外,沒有專門針對這些事項實施其他程序;

    (3)沒有實施程序來確定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同類事項。

    三、溝通的過程

  (一)確立溝通過程(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

    28.清楚地溝通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以及期望溝通的大致內容,有助于為有效的雙向溝通確立基礎口

29.討論下列事項可能有助于實現有效的雙向溝通:

  (1)溝通的目的。如果目的明確,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就可以更好地就相關問題和在溝通過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動取得相互了解;

   (2)溝通擬采取的形式;

   (3)由審計項目組和治理層中的哪些人員就特定事項進行溝通;

   (4)注冊會計師對溝通的期望,包括將進行雙向溝通以及治理層就其認為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事項與注冊會計師溝通。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事項包括,可能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產生重大影響的戰略決策,對舞弊的懷疑或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或勝任能力的疑慮;

 (5)對注冊會計師溝通的事項采取措施和進行反饋的過程;

   (6)對治理層溝通的事項采取措施和進行反饋的過程。

    30.溝通過程隨著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這些具體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治理結構、治理層如何開展.T.作,以及注冊會計師對擬溝通事項的重要性的看法。難以建立有效的雙向溝通可能意味著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參見本指南第44段)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31 .相對于上市實體或大型被審計單位,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可以以不太正式的方式來與治理層溝通。

    與管理層的溝通

    32.許多事項可以在正常的審計過程中與管理層討論,包括本準則要求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這種討論有助于確認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以及特別是)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承擔的責任。

    33.在與治理層溝通某些事項前,注冊會計師可能就這些事項與管理層討論,除非這種做法并不適當。例如,就管理層的勝任能力或誠信與其討論可能是不適當的。除確認管理層的執行責任外,這些初步的討論還可以澄清事實和問題,并使管理層有機會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和解釋。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與治理層溝通前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相關事項。

    與第三方的溝通

    34.治理層可能希望向第三方(如銀行或特定監管機構)提供注冊會計師書面溝通文件的副本。在某些情況下,向第三方披露書面溝通文件可能是違法或不適當的。在向第三方提供為治理層編制的書面溝通文件時,在書面溝通文件中聲明以下內容,告知第三方這些書面溝通文件不是為他們編制,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1)書面溝通文件僅為治理層的使用而編制,在適當的情況下也可供集團管理層和集團注冊會計師使用,但不應被第只方依賴;

   (2)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不承擔責任;

   (3)書面溝通文件向第三方披露或分發的任何限制。

   35.法律法規可能要求注冊會計師:

   (1)向監管機構或執法機構報告與治理層溝通的特定事項。例如,如果管理層和治理層沒有采取糾正措施,注冊會計師有義務向監管機構或執法機構報告錯報;

   (2)將為治理層編制的特定報告的副本提交給相關監管機構、出資機構或其他機構,例如對某些公共部門實體,需要提交給某些主管部門;

   (3)向公眾公開為治理層編制的報告。

   36.除非法律法規要求向第三方提供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書面溝通文件的副本,否則注冊會計師在向第三方提供前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治理層同意。

   (二)溝通的形式(參見本準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37.有效的溝通可能包括結構化的陳述、書面報告以及不太正式的溝通(包括討論)。除本準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對于其他事項,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溝通。書面溝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層提供審計業務約定書。

    38.除特定事項的重要程度外,溝通的形式(口頭溝通或書面溝通,溝通內容的詳略程度,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溝通)可能還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1)特定事項是否已經得到滿意的解決;

   (2)管理層是否已事先就該事項進行溝通;

   (3)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經營結構、控制環境和法律結構;

   (4)在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是否還審計被審計單位的通用目的財務報表;

   (5)法律法規要求。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了與治理層書面溝通文件的形式;

   (6)治理層的期望,包括與注冊會計師定期會談或溝通的安排;

   (7)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持續接觸和對話的次數;

   (8))治理機構的成員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

    39.如果已就某重大事項與治理層的個別成員(如審計委員會主席)討論,注冊會計師可能有必要在隨后的溝通中概述該事項,以便治理層的所有成員獲取完整和對稱的信息。

    (三)溝通的時間安排(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二條)

    40.適當的溝通時間安排因業務環境的不同而不同。相關的環境包括事項的重要程度和性質,以及期望治理層采取的行動。例如:

   (1)對于計劃事項的溝通,通常在審計業務的早期階段進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溝通可以隨同就審計業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一并進行;

   (2)對于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如果治理層能夠協助注冊會計師克服這些困難,或者這些困難可能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可能需要盡快溝通。如果識別出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可能在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 號—向治理層和管埋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及其應用指南的要求進行書面溝通前,盡快向治理層日頭溝通。無論何時(如承接一項非審計服務和在總結性討論中)就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和相關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斷,就獨立性進行溝通都可能是適當的。總結性討論可能還是溝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包括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質量的看法)的適當的時間;

  (3)當同時審計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時,注冊會計師協調溝通的時間安排可能是適當的。

  41.可能與溝通的時間安排相關的其他因素包括: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經青結構、控制環境和法律結構;

   (2)在規定的時限內溝通特定事項的法定義務;

  (3)治理層的期望,包括與注冊會計師定期會談或溝通的安排;

   (4)注冊會計師識別出特定事項的時間。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未能在可以采取預防措施的時間內識別出某一特定事項(如違反某項法律法規),但是溝通該事項可能有助于采取補救措施:.

   (四)溝通過程的充分性(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三條)

    42.注冊會計師不需要設計專門程序以支持其對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的評價,這種評價可以建立在為其他目的而實施的審計程序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這些審計證據可能包括:

 (1)針對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溝通事項,治理層采取的措施的適當性和及時性。如果前期溝通中提出的重大事項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詢問沒有采取適當措施的原因,并考慮再次提出該事項。這樣能避免治理層形成錯誤印象,誤認為注冊會計師因覺得該事項已經充分解決或不再重要而感到滿意;

    (2)治理層在與注冊會計師溝通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坦率程度;

    (3)治理層在沒有管理層在場的情況下與注冊會計師會談的意愿和能力;

    (4)治理層表現出來的對注冊會汁師所提出的事項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層在多大程度上對相關問題展開調查以及質疑向其提出的建議;

    (5)就擬溝通的形式、時間安排和期望的大致內容與治理層達成相互理解的難度;

    (6)當治理層全部或部分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時,他們所表現出的對與注冊會計師討論的事項如何影響其治理責任和管理責任的了解;

    (7)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3.如本準則第五條所述,有效的雙向溝通對于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都有幫助。《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指出,治理層的參與(包括他們與內部審計人員(如有)和注冊會計師的互動)是被審計單位控制環境的一個要素。不充分的雙向溝通可能意味著令人不滿意的控制環境,影響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同時存在一種風險,即注冊會計師可能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對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

    44.如果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不充分,并且這種情況得不到解決,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范圍受到的限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詢法律意見;

    (3)與第三方(如監管機構)、被審計單位外部的在治理結構中擁有更高權力的組織或人員(如企業的業主,股東大會中的股東)或對公共部門負責的政府部門進行溝通;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四、審計工作底稿(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四條)

    45.如果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會議紀要是溝通的適當記錄,注冊會計師可以將其副本作為對口頭溝通的記錄,并作為審計下作底稿的一部分。

 

 

 

 

 

 

 

 

 

 

 

 

 

 

 

 

 

 

 

 

附錄:(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和本指南第17段)

會計實務的質量方面

就會計實務的質量方面進行的溝通可能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計政策

    1.在考慮是否有必要對提供信息的成本與可能給財務報表使用者帶來的效益之間進行平衡后,會計政策對于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的適當性。如果存在可接受的備選會計政策,溝通可能包括確定受重要會計政策選擇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以及與被審計單位相類似的單位所采用會計政策的信息。

    2.重要會計政策的初始選擇和變更,包括對新會計準則的應用。溝通可能包括:會計政策變更的時間安排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當前和未來盈余的影響;與預期發布新會計準則相關的會計政策變更的時問安排。

    3.有爭議的或新興領域的(或在行業內具有獨特性,尤其是缺乏權威的指南或共識時)重要會計政策的影響。

    4,與記錄交易的期間相關的交易時間安排的影響。

    二、會計估計

    對于涉及重要估計的項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及其應用指南討論的問題包括:

    1.管理層對會計估計的識別;

    2.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

    3.重大錯報風險;

   4.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

  5.財務報表中對估計不確定性的披露。

三、財務報表披露

1.在形成特別敏感的財務報表披露(如與收入確認、薪酬、持續經營、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有關的披露)時涉及的問題和作出的相關判斷

2.財務報表披露的總體中立性、一貫性和明晰性。

    四、相關事項

    1,財務報表中披露的特別風險、風險敞口和不確定性(如未決訴訟)對財務報表的潛在影響;

    2.財務報表受非正常交易(包括該期間確認的不經常發生的金額)影響的程度,以及這些交易在財務報表中單獨披露的程度;

    3.影響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因素,包括被審計單位確定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使用年限的依據。這方面的溝通可以解釋如何選擇影響賬面價值的因素,以及備選的其他選項如何對財務報表產生影響;

    4.對錯報的選擇性更正,例如,如果更正某一錯報將增加盈利,則對該錯報予以更正,反之如果更正某一錯報將減少盈利,則對該錯報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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