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應用指南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3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應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訂)
一、本準則的范圍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與其他信息相關的額外責任(參見本準則第二條)
1.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與其他信息相關的額外責任,該責任超出了本準則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范圍。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對某類其他信息(如要求提供的補充數據)實施特定程序,或對其他信息提及的業績指標的可信賴程度發表意見。如果存在這類義務,對注冊會計師額外責任的確定.取決于業務的性質、法律法規和相關職業準則的規定。如果這些其他信息發生遺漏或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該事項。
(二)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參見本準則第三條)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2..小型被審計單位一般不可能發布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例如,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在含有小型被審計單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將含有治理層的報告,或詳式利潤表和管理層報告。
二、其他信息的定義(參見本準則第四條)
3.其他信息可能包括的內容舉例如下:
(1).管理層或治理層的經營報告;
(2)財務數據摘要;
(3)員工情況數據;
(4)計劃的資本性支出;;
(5)財務比率;
(6)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
(7)擇要列示的季度數據。
4.就審計準則而言,其他信息不包括下列內容:
(1)新聞稿或發送備忘頁(如發送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文件的附函);
(2) 分析師報告中包含的信息
(3) 被審計單位網站含有的信息。
三、閱讀其他信息(參見本準則第九條)
5.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其他信息,能夠使注冊會計師及時與管理層解決可能存在的重大不一致或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就何時獲取其他信息達成一致意見,是非常有用的。
四、重大不一致
(一)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其他信息中識別出重大不一致(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6.如果管理層拒絕對其他信息作出修改,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其法律顧問的建議確定擬采取的進一步措施。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7.在對公共部門實體的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選擇解除業務約定或拒絕提交審計報告。在這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恰當的法定機構出具報告,詳細說明不一致的情況。
(三)在審計報告日后獲取的其他信息中識別出重大不一致(參見本準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8.如果管理層同意對其他信息作出修改,注冊會計師實施的程序可能包括評價管理層采取的措施,以確保收到之前公布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其他信息的人員均被告知作出的修改。
9.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對其他信息作出修改,而管理層拒絕作出修改,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適當的進一步措施,包括征詢法律意見。
五、對事實的重大錯報(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10.在與管理層討論對事實的明顯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評價包括在其他信息內的某些披露和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答復的合理性,并可能認為雙方的判斷或意見的合理差異是存在的。
11.如果認為其他信息中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但管理層拒絕作出修改,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適當的進一步措施,包括征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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