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利、送券、返利銷售商品的納稅籌劃方案
頒布時間:2012/10/4 12:12:32
讓利、送券、返利銷售商品的納稅籌劃方案
轉自互聯網
商品促銷方式基本上是讓利、送購物券和返還現金這三種。那么,三種促銷方式哪種更加節稅,對經營者更加有利呢?讓我們通過下面這個例子來分析一下。
我們假定一家企業以銷售10000元的商品為基數,參與該次活動的商品購進成本為含稅價6000元。經測算,企業每銷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為600元。
方案一:讓利(折扣)20%銷售商品,即企業將10000元的貨物以8000元的價格銷售,或者企業的銷售價格仍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折扣額為2000元。
方案二:贈送20%的購物券,即企業在銷售10000元貨物的同時,另外再贈送2000元的購物券,持券人還可以憑購物券購買商品。
方案三:返還20%的現金,即企業銷售10000元貨物的同時,向購貨人贈送2000元現金。
首先,我們對三種方案的增值稅稅負情況進行分析。
方案一:讓利20%銷售商品
因為讓利銷售是在銷售環節將銷售利潤讓渡給消費者,讓利20%銷售就是將計劃作價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價格銷售出去。假設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應納增值稅額為:(8000-6000)÷(1+17%)×17%=291(元)
方案二:贈送價值20%的購物券
消費者每購買10000元商品,商場贈送2000元購物券,可在商場購物,實際上是商場贈送給消費者價值2000元的商品(其購進價格為1200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這種贈送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該業務比較復雜,將其每個環節作具體的分解,計算繳稅的情況如下:
(1)公司銷售10000元商品時,應納增值稅為:10000÷(117%)×17%-6000÷(117%)×17%=581.2(元)
(2)贈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處理,應納增值稅為:2000÷(117%)×17%-1200÷(117%)×17%=116.24(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581.2+116.24=697.44(元)
方案三:返還20%的現金
應納增值稅額為:[(10000-6000)÷(117%)]×17%=581.2(元)
將以上計算進行匯總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方案一的增值稅稅收負擔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