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信用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可否稅前扣除?
頒布時間:2012/10/28 12:12:18
中小信用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可否稅前扣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如何申請?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申請享受文件規定的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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