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0]15號 頒布時間:2010/3/19 12:12:47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0]15號
頒布時間:2010-3-19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
現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資產損失延期申請表
2. 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
3. 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
4. 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準)
5.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縣區局)
6.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市局)
7.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省局)
8. 省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9. 市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10.縣區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二Ο一Ο年三月十九日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遼寧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
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二章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第六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權限: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由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審批。
(二)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批根據損失金額劃分審批權限:
每次申報資產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由縣、縣級市和區地方稅務局以及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審批。
每次申報資產損失數額在500萬元及其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由市局審批。
每次申報資產損失數額在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局審批。
年度內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須一次性申報。
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根據上述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審批。
第八條 負責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填寫《資產損失延期申請表》(附件1),由負責受理的地方稅務機關簽章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時間截止至次年5月31日。企業不辦理延期申請或超過地方稅務機關同意的延期申請期限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資產損失審批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條 縣區局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受理。綜合二科(或擔負企業所得稅管理職能的綜合科,下同)受理納稅人申請及有關資料,并進行以下處理:
1、申請資料齊全的,制作《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附件2)(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受理文書返申請人;另一份與申請資料,一并轉送管轄申請人的管理科、稅務所以及縣區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管理科所)調查。
2、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附件3),與申請資料一并退回申請人。
(二)調查核實。縣區局管理科所負責調查核實,寫出調查報告,由調查人員及科(所)長在《縣區局資產損失審批表》(附件10)上簽字后,送綜合二科審核。
(三)審核。綜合二科對申請資料和調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核,視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符合條件、適用法律依據準確、計稅依據及數據正確的,寫出書面報告,提請局長辦公會審議;
2、不符合條件的,寫出書面報告,經綜合二科主管局長審查簽字后,不予批準,并登記臺賬,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準)》(附件4),連同申請材料一并退回申請人。
3、書面審核事實不清,難以確認是否符合條件的,向主管局長匯報同意后,可進行復查,復查后按照上述兩種情形做出相應處理。
(四)局長辦公會審批。綜合二科根據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制發批復文件,登記臺賬,并將批復文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 省、市局的審批程序:
(一)受理。省、市局企業所得稅職能機構受理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納稅人資產損失申請資料,并進行以下處理:
1、申請資料齊全的,制作《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附件2)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受理文書返申請人;另一份與申請資料,一并留存。
2、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與申請資料一并退回申請人。
(二)聯合調查。屬于省局審批權限的,由省、市局企業所得稅職能機構與縣區局綜合二科和管理科所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由省局調查人員寫出調查報告,由聯合調查組所有參與人員和省局處長在《省局資產損失審批表》(附件8)上簽字后,送省局法規職能機構審核。
屬于市局審批權限的,由市局企業所得稅職能機構與縣區局綜合二科和管理科所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由市局調查人員寫出調查報告,由聯合調查組所有參與人員及市局所得稅職能機構處長(科長)在《市局資產損失審批表》(附件9)上簽字后,送市局法規職能機構審核。
(三)審核。省、市局法規職能機構對企業所得稅職能機構送交的納稅人申請資料、調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核,并寫出書面審核意見,提交同級局長辦公會審議。
(四)審批。企業所得稅職能機構根據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制發批復文件,登記臺賬,并將批復文件送達納稅人。
第十二條 調查報告、審核報告、復查報告要由調查人、審核人、復查人簽字確認。調查、復查應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共同實施。
第十三條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 納稅人基本情況:
1.自然情況:包括成立時間、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地址、經營范圍等;
2.財務情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情況以及銷售收入、利潤情況。
3.繳納稅費情況:納稅人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內應繳、已繳各項稅費情況。
(二) 企業申請情況
按照企業申請,分類說明納稅人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類型和扣除年度。
(三) 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
分類說明資產損失的調查情況、處理意見及法律政策依據。
第三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其資產損失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必須提供具有涉稅鑒證業務執業資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涉及國有資產損失的,必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管理的相關單位的批準文件。同時,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按照第四章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認定、第五章非貨幣資產損失認定、第六章投資損失認定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四章 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十六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等。
第十七條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確認為現金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結案證明;
(五)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
第十八條 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確認為存款損失。存款損失應提供以下相關證據:
(一)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
(四)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以下簡稱“應收款項”)發生壞賬損失,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敗訴的應提供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應提供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債務人已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提供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債務人被撤銷、責令關閉的,應提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債務人已死亡、失蹤的,應提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企業發生債務重組的,應提供債務重組協議、法院裁定書、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等相關證明。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現金或經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定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七)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能夠確認逾期三年以上時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業務往來,并能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認定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能夠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在債權人應收款項逾期的三年以上時間內,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證明;
2.能夠提供債務人所在地縣(區)級及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在債權人應收款項逾期的三年以上時間內連續虧損的證明;
3.能夠提供債務人所在地縣(區)級及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在債權人應收款項逾期的三年以上時間內已停業的證明;
4.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中,同一債務人的應收款項在3000元及其以下的,并且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能夠提供企業作出的專項說明。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中的“三年以上”是指從應收款項到期的下一納稅年度算起的連續三年以上時間。“依法催收磋商記錄”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書面的催款證明或協商證明。
(八)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證明。
第五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二十條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一條 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 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 盤虧存貨的價值確認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和記載存貨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條 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的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二)報廢、毀損和變質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和記載存貨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的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六)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000元及其以下的,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七) 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第二十三條 存貨被盜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存貨被盜的情況說明;
(二) 被盜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和記載存貨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的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一) 固定資產盤點表;
(二) 企業關于固定資產盤虧、丟失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丟失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固定資產入賬的原始憑證和固定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五)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以上的,應由企業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關于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二) 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固定資產入賬的原始憑證和固定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的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六)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以下的,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并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
(七) 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造成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的,應當有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固定資產被盜的情況說明;
(二) 被盜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固定資產入賬的原始憑證和固定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的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在建工程停建、拆除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或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二)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包括工程預算、工程的原始憑證及在建工程賬目復印件等;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第二十八條 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在建工程報廢、廢棄的原因和情況說明及核批文件;
(二)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包括工程預算、工程的原始憑證及在建工程賬目復印件等;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四)單項在建工程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出具企業內部鑒定意見及核批文件;
(五) 單項在建工程數額在10萬元及其以上的,應當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中介機構的鑒定證明。
第二十九條 在建工程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情況說明;
(二)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包括工程預算、工程的原始憑證及在建工程賬目復印件等;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六)有關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
第三十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原始憑證、生產性生物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五) 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應由企業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第三十二條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關于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的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二)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生產性生物資產入賬的原始憑證和生產性生物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四)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以下的,出具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鑒定證明;
(六) 單項或批量損失金額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造成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的,應當有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林業部門出具的森林病蟲害證明、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疫情證明、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等。
第三十三條 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企業內部關于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伐、被盜、丟失的情況說明;
(二) 被盜伐、被盜、丟失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生產性生物資產入賬的原始憑證和生產性生物資產賬目及其折舊賬目的復印件或其他確定依據;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的情況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資產損失。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三十六條 下列各類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債權投資,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二)債務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企業依法對其資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死亡失蹤證明,資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六)債務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七)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后,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中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于《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后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可以按類推原則確認債權損失金額。
(八)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應提交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司法文書。
(九)債務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項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但仍不足以抵償相關的債權,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八項相關的證明。
(十)債務人由于上述一至九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進行債務重組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具有法津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法院裁定書、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等相關證明。
(十一)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的,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提交資產處置方案、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清單及記載資產賬面價值的賬目復印件。
(十二)企業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十三)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公、檢、法部門的立案偵察情況或判決書。
(十四)金融企業對于余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已追索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抵押物(質押物)處理情況。
(十五)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三十七條 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除提供股權(權益)性投資成本的原始憑證、賬目復印件、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以及被投資方清算資產分配情況外,還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證明;
(二)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的,能夠提供破產公告及破產清償文件;
(三)被投資方被撤銷或關閉的,能夠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被投資方已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能夠提供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
(五)被投資方的股票從證券交易市場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能夠提供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方終止經營的,除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被投資方已停業三年以上的證明外,還應提供被投資方無重新恢復經營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除被投資人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完畢的,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第三十九條 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接受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的,比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企業委托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機構進行理財,應按業務實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區分為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并按相關投資確認損失的條件和證據要求申報委托理財損失。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人還不清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第四十二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第七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因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資產損失,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提供政府有關部門規劃搬遷、征用的行政決定文件;
(二)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資產據以入賬的原始憑證、記載資產價值賬薄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
(三)殘值處理發票或殘值處理情況說明。
第八章 后續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區局和省、市局所得稅職能機構負責對于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企業資產損失審批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存檔。
第四十五條 檔案實行分戶歸檔。包括:
(一)企業資產損失審批申請書及附送存檔資料;
(二)調查報告、審核報告、復查報告;
(三)稅務事項通知書;
(四)應歸檔管理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四十六條 縣區局應于每年6月15日前書面向市局報送上年度資產損失審批的總結報告,市局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總結報告上報省局。總結報告內容包括:資產損失審批的基本情況,審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
第九章 行政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對資產損失審批、檔案保管進行檢查的制度。結合執法檢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面在30%以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對有關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依法申報責任,企業采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資產損失,或按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地方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于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并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而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應予審批而未審批的企業資產損失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資產損失延期申請表
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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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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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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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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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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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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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發生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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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延期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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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延期
申請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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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受理部門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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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長: 年 月 日 地方稅務機關: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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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 |
編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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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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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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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門: |
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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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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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簽章)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1、納稅人遞交申請資料時,由受理部門核對無誤后,雙方在本表簽章。 |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納稅人,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 |
附件3:
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
編號:
--------------------------(納稅人):
你(單位)關于------------------------------------------------的申請資料收悉。由于------------------------------------------------原因,根據-------------------------------------------------規定,你(單位)申請資料不符合受理條件,對你(單位)的申請資料,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地方稅務機關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納稅人,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 |
附件4:
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準)
地稅 字()第 號
--------------------------(納稅人):
你(單位)關于------------------------------------------------的申請收悉。根據-------------------------------------------------規定,你(單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符合審批條件,對你(單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不予批準。
特此通知。
地方稅務機關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縣區局)
填制單位: 所屬時期: 年 月
序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申請時間 |
申請扣除金額 |
審批結果 |
審批文號 |
審批扣除金額 |
審批扣除年度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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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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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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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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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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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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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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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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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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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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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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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6: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市局)
填制單位: 所屬時期: 年 月
序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申請時間 |
申請扣除金額 |
審批結果 | <, TD vAlign=top width=57>
審批文號
審批扣除金額 |
審批扣除年度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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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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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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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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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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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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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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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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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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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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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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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
資產損失審批登記臺賬(省局)
填制單位: 所屬時期: 年 月
序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申請時間 |
申請扣除金額 |
審批結果 |
審批文號 |
審批扣除金額 |
審批扣除年度 |
備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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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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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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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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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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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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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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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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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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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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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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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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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8:
省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
|
調查意見: |
調查人員:
處長:
年 月 日 |
附件9:
市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
|
調查意見:
|
調查人員:
處(科)長:
年 月 日 |
附件10:
縣區局資產損失審批表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
|
調查意見:
|
調查人員:
科(所)長:
年 月 日
|
|